原告:常好转,曾用名常继龙,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葛埠口乡尹圪当村人,农民。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常好转不服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收容审查决定并要求赔偿案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常好转不服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收容审查决定并要求赔偿案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ecf640aa5d5d9922309bd5df136b6741
常好转不服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收容审查决定并要求赔偿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被告: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郭克广,局长。
常好转与其大哥常爱国、二哥常爱军在新乡市郊区新新市场卖鱼。1995年4月9日下午,常爱军因买烟与卖烟的李彦龙发生口角,常爱军用木棍向李的头部打了一棍,李当即昏倒在地,常好转用砖头向李的头部砸了一砖,常爱军逃跑,常好转及其大哥常爱国被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孟南派出所讯问。1995年4月12日,郊区分局根据公安部(85)50号文件规定,以常好转不讲真实姓名为由批准对其收容审查一个月,但未向常好转及其家属送达收审通知书。常好转在公安局讯问时交待了其在家谱上的名字常继龙,并如实交待了家庭住址、父母亲姓名,且常好转1979年11月12日出生,被收审时未满16周岁。常好转被收审一个月期满后,郊区分局未将其释放,而是继续羁押至1995年10月16日,才将其从收审转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常好转共被羁押190天。为此,常好转以“自己住址、身份都明确,没有流窜作案嫌疑、不符合被收审的对象和条件”为由,向原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收审决定,并赔偿其被羁押期间的经济损失2618.40元及其生活费。
「审判」
二、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赔偿原告常好转被羁押190日的损失,每日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2.43元计算,共计损失2361.70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一审判决后,新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对被上诉人常好转的收审符合公安部(85)50号文件规定的收审对象;收审的期限是从讲真实姓名、住址之日起计算,我局对常好转收审不超期,不存在赔偿问题。请求二审法院维持收审决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卫生化学--元素和无机物分析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卫生化学--元素和无机物分析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c942d0350c858e06a1f7ed29a86d096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总体要求的学习和整理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科技计划项目资金预算编制总体要求的学习和整理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49470946de6296e1813ed1ed5efc14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