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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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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色熊 浏览量:22023-03-08 07: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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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中国股市让股民损失最大的,就是大户、机构投资者对证券交易价格的操纵。庄家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利用各种操盘手段,在收集筹码、拉升、洗盘、出货四阶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各种利好、利空消息,塑造人气进行出货,从而达到牟取暴利的目的。在中国证券市场起步与发展的十来年中,作为公众投资者,在投资理念、投资方法上都极不成熟。投资股票大多跟风炒作,但最终都是在庄家精心策划的布局中股票被套,损失惨重。象中科创业案,股价被操纵时从10元持续上涨到84元,庄家资金链断裂之后,股价从84元狂跌到6元,致使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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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民事赔偿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虽然买卖证券是自愿的行为,但由于价格上的操纵,使投资者失去了正常判定投资风险的基础,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受到了虚假信息、虚假图表、虚假人气的故意性诱导,使投资者作出错误的投资判断,最终导致投资的损失。也就是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操纵行为人直接引起的,否则,该操纵价格行为也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比如,受害人被损害的结果是由于政策风险、系统风险、个股基本面转坏等原因导致,则与操纵价格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 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操纵行为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者在股价被操纵之日及以后,至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者在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赔偿基准日之前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2. 操纵行为人能举证证明投资者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认定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操纵行为被揭露日或处罚公告日及以后买入证券的;(3)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非操纵因素所导致。追究操纵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其操纵行为与损害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构成民法意义上的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从而要求操纵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即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于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极其隐蔽,内容错综复杂,且操纵行为人在资金实力、社会关系等方面多具有特殊优势,在与公众投资者的博弈中,其处于强势地位。在当前证券市场,即使人人都知道某只股票有庄家在操纵,但要知道其操纵内幕,则是非常困难之事。所以在民事赔偿方面,要受害人完全证明操纵行为人的过错,实践中将会导致取证上的极端困难,这不利于公众投资者对合法权益的主张。从其违法行为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来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应认定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所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民事赔偿归责原则,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所受损失是操纵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即推定操纵行为人存在过错并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的免责事由操纵交易价格行为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操纵行为人必须自证无过错才能免责。在通常情况下,下列几种情形可以得到免责:1.由于政策性风险而遭受损失的;2.由于系统性风险导致大盘整体大幅下跌而遭受损失的;3.由于个股基本面变坏,失去投资价值,致使股票遭受大量抛售而遭受损失的。

四、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赔偿损失范围的确定,是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关系到受害人所能得到的赔偿程度问题,另一层面,也体现着司法的公正程度。(一) 赔偿标准对于赔偿损失,笔者认为应以补偿原则作为赔偿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对操纵行为人的惩罚成本,主要体现在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三个方面。而民事赔偿是还不正当利益于其它受害投资者的方式之一,对于民事赔偿,其性质应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赔偿受害人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它不应该使受害人因此而获得赔偿损失之外的利益。

(二) 赔偿范围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侵权行为在证券市场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范围,以投资者因股价被操纵而发生的实际损失为限,投资者实际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利息。

五、完善我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责任制度的建议针对我国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民事赔偿的现状,结合本文所探讨内容,对民事赔偿制度做如下建议:(一)在责任主体方面,为了体现证券监管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凡经法院查明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在作庄案中证券公司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提供空间、设备、帐户等便利条件,并获取分仓量等不正当利益或其它利益输送的,应当作为民事赔偿主体之一加以惩处。只有这样,才能从犯罪空间、技术设备等硬件上控制操纵价格行为的发生。(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其民事责任应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相分离,投资者可以单独就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法院来认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其行为必须具备违法行为的主观要件、客观要件、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在归责原则方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隐蔽,内幕错综复杂,且操纵行为人在资金实力、社会关系等方面具有特殊优势。在民事赔偿中,要受害人完全证明操纵行为人的过错,实践中将会导致取证上的极端困难,所以在归责原则上,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四)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方面,适用赔偿损失、返还财产为主要方式。但由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的特殊性,建议适用精神损失赔偿方式。(五)在损失赔偿范围的确定方面,基准日的确定,必须建立在人民法院或中国证监会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在技术处理层面,应将时间与成交量相互结合,才比较科学合理切合实际。(六)在实现民事赔偿的诉讼方式上,应引进投资者集团诉讼制度,有利于降低社会诉讼成本,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2001年9月21日。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月15日。⑤宋一欣:《(证券民事侵权赔偿采用集团诉讼制度之我见)》、《(上海法学研究)》 2002年第4期。⑥鞠倩:《(中国股市头号大案——中科创业案)》、《(检察日报)》2003年7月25日。⑦《(股票被谁操纵?——中国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研究)》、《(深交所第七届会员研究成果报告)》。⑧敬艳:《(为证券市场保 驾护航——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时代潮)》2002年第16期。⑨《(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下的比例责任原则)》、《(中国会计师协会网)》2004年6月23日。⑩王红漫:《(美国安然赔偿案对我国证券民事赔偿的法律启示)》、《(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1月29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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