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候侵犯了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公民或者组织有权请求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赔偿。什么情况下支持公民或者组织请求的行政机关对其进行赔偿?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是什么?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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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的性质和特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别。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祖师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也就是说,这种赔偿责任是一种国家责任,它具有如下特点:
(1)这种赔偿责任产生的原因是行政侵权行为。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其他国家机关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不构成这种侵权赔偿的原因。
(2)承担这种侵权赔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3)行政侵权赔偿的责任形式主要是赔偿损失,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当然,也有少数单行的行政法规中规定有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到申请之日期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失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责任编辑:范小凤)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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