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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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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7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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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听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家赔偿案件听证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在审理刑事和非刑事案件时,为查明案件事实,在双方当事人参加下,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赔偿方式、赔偿金额等进行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制度。

第三条 审理下列国家赔偿案件,应当组织听证:

(一) 侵权损害事实争议较大的;

(二) 侵权损害后果争议较大的;

(三) 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分歧较大的;

(四)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

(五)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

第四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 听证组织

第五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是否举行听证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举行听证的,可由赔偿委员会或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审判员一人主持,书记员担任记录。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主持听证。

听证主持人及合议庭成员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指定。赔偿委员会主任参加听证的,由赔偿委员会主任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 决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 决定延期或终止听证;

(三) 决定是否通知证人到庭作证;

(四) 督促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五) 做好听证前的准备;

(六) 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相关证据;

(七) 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主持听证的审判人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审判人员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主任决定;赔偿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赔偿委员会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主持听证的审判员决定。

回避事由在听证开始后知道的,也可当庭提出。对当庭提出申请回避的,应当庭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听证程序进行。

三 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为听证参加人:

(一) 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二) 赔偿义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三) 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

(四)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人员。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十二条 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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