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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和谐审判 防止司法专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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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宋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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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倡导和谐审判 防止司法专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什么是司法专横?司法专横是指司法官员利用执掌司法权的条件,违反司法义务,蔑视当事人权利,主观擅断的僭权行为。

司法活动中,诉讼参与人和人民群众对下列现象的存在极度反感:

1、裁判文书不讲道理;2、法官不讲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地固执已见;3、法官在庭审中随意打断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对诉讼参与人稍长的陈述表现出不耐烦;4、法官无理拒绝当事人的合法申请;5、一审法官随意驳回当事人的诉请,二审法官随意改判发回案件;6、法官对诉讼参与人一般性的诉讼失误,缺乏作为法官应有的宽容与大度;7、法官会见诉讼参与人时态度生硬甚至恶劣;8、对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等行使监督权的漠视等等。这些现象如果在一定时期内只是出现在个别法官身上,可能仅仅是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问题,但如果任由这种现象长期存在,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不及时加以纠正和克服,可能就涉嫌司法专横,或者说就有转化为司法专横的危险。而现实生活的情形是,如果一个法院有一个 法官有这样的行为,都可能被社会公众指责为司法专横。

司法专横是我们必须防止和克服的有害行为,它是司法官僚作风在司法领域的典型表现。司法专横的思想根源在于个别法官的特权思想十分严重,历史根源在于封建审判方式的延续和现代超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残存。司法专横与我们现在应当树立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和执法为民的法制原则格格不入。司法专横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形象,损害法律的权威,破坏司法裁判的中立性,使社会公众丧失依法治国的信心。

要防止和克服司法专横,必须构建和谐的审判机制,倡导和谐审判。和谐的审判机制是指法官与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和谐相处,相互尊重,相互理解、民主平等。诉讼是一种对抗性十分激烈的社会活动,这种对抗,源于诉辩双方的利益冲突。诉讼就是对抗,本与和谐相悖。因此,要求诉辩双方在诉讼中和谐相处,与诉讼的本来规律不符,我们只能要求诉辩双方依法对抗,文明对抗。但诉辩双方争执的权利,与法官本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等无关,因此,法官与诉辩双方无利益上冲突,存在和谐相处的法律基础,能够和谐相处。

构建和谐的审判机制,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重要范畴,其核心内涵就是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在司法实践中,要求法官应当履行如下义务:1、容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官应当具备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善良的品格不仅要求法官严于纪已,更要求法官宽以待人。因此,法官对诉讼参与人在诉讼中的未超过法律界限的不当行为应当容忍,对明显无法律依据或无理纠缠的诉讼行为,法官应当表现出作为法官职业上的宽容,做到心如止水,平静地告知或判决其诉讼无法律依据即可,而不是对该行为的鄙视或斥责,更不是情绪上的愤怒。2、释明义务。除应当履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释明义务外,对诉讼权利义务的内容、诉讼的风险等,也应履行释明义务。3、保障义务。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官的基本义务之一。因此,对诉讼中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法官应当给予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不能随意限制,更不能剥夺。4、公开义务。公开审判不仅是我国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更是一项宪法原则,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相关诉讼法均有明确规定。司法活动中,不仅要求法官在开庭前要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的时间、地点,依法公开庭审,公开宣判,更要求法官要公开判决的心证过程,这就要求法官要公开对当事人举示的证据的采信与不采信的理由,在判决书中重现判决形成的逻辑推理轨迹,不能只有判决结论而隐匿法官的心证过程,让当事人感觉法官的判决不讲道理,是一篇以权压人的霸王判决。5、兼听义务。公正是司法的生命,而中立则是法官公正司法最基本的要求。法官要做到公正地居中裁判,就必须履行听讼义务。法官听讼不仅要听原告的诉称或指控,也要听被告的抗辩或辩解,听取原告与被告的陈述都是法官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充分而耐心地听取诉辩双方正反两方面的意见,才能避免主观偏见,做到兼听则明。法官履行兼听义务,也民主司法的基本要求。

当然,由于众所周知原因,法院的权威与地位尚待进行一步提高,有的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审判的现象甚至还比较严重,有人也就借此认为,在司法软弱与司法专横这一对矛盾当中,司法专横不是我国当前司法活动的主要矛盾,我们现在应当防止和克服的是司法软弱而不是司法专横。但笔者认为,就算我们确实有司法软弱的一面,也不是司法专横可以存在的理由。司法软弱与司法专横都是我们司法工作应当防止和克服的问题,而且,防止和克服司法专横对提高的法院权威与地位,对防止和克服所谓的司法软弱有百利而无一害。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和谐社会要靠全社会共同建设”。人民法院作为重要的国家机器,结合自身工作的规律与特点,构建和谐的审判机制,更是义不容辞的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

(通信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支路36号,

文章推介:2011最新刑法全文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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