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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再审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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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县法院 张元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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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再审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为了纠正确有错误的裁判,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有权通过申请再审或申诉渠道,启动对生效裁判的再审。在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证责任”的依法落实,不仅有效地强化了诉讼主体各方的举证意识,增强了公民和法人的法制观念,而且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和压力,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但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对再审案件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比照一、二审的审判方式,而忽略了对“再审证据”举证、质证和认证特点的研究,使审判监督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笔者拟对民事“再审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方面进行浅显的探讨,并以此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

一、再审证据的概念以及再审证据的适用

所谓“证据”,是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其一,证据的客观性。所谓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存在形式,它所能反映的事实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其二,证据的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任何与案件没有客观联系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其三,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和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运用。 “再审证据”存在于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阶段,作为证据范畴中的一种,既必须具备证据的上述共同特征,也必须具有自身的特性。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一种特别程序,具有审后监督性、再审纠错性和程序回复性等特点,而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启动再审程序目的在于通过案件再审纠正错误的裁判,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原则。根据启动再审程序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依职权再审,分为人民法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和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对案件的再审;二是案件当事人申请的再审。从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审判实际情况看,主要是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途径引起。如果案件当事人认为原生效裁判有错误,请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予以纠正,那么,就应当列举原审在适用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法定程序方面确实存在错误或有枉法裁判行为的证据。否则,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或申诉请求便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就有可能启动不了案件的再审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再审证据”是指能证明原审裁判有错误和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再审证据”的作用与一般诉讼证据本质相同,都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正确适用法律对案件进行公正的裁判。但从属性上讲,它与一般诉讼证据又有所不同,因为“再审证据”指向和证明的对象,除了案件本身的真实情况以外,还必须首先证明涉及该案件的原审裁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确有错误。所以,其相关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据类型的适用,有以下两个大的方面:

一是证明原审裁判有错误的有关事实。这一类证据的适用,主要存在于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的审查阶段,举证的责任,应当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在这一阶段的举证,旨在证明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目的仅在于通过证明原审裁判部分或全部错误使案件进入再审程序,暂不涉及对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在审查阶段,当事人无论申请再审或申诉,除提供必要的申请再审或申诉材料外,还应当在以下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1、足以推翻原审裁判所认定事实的新证据。2、原审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事实。3、原审认定和适用证据有错误的事实。4、原审裁判适用法律有错误的事实。5、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事实。6、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事实,等等。当事人在审查阶段举证这些证据材料,可以单一举证,也可以综合举证。但无论举证多少,只要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其中的一项举证事实属实,法院就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使原审案件进入再审并中止原审裁判的执行,将经原审裁判确定的法律效果恢复到原争议双方当事人初始的权利、义务关系状态。如果当事人不能举证原审裁判有错误的证据,其再审申请或申诉的请求肯定得不到支持。所以,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中的关键工作,就是做好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初期审查工作,审查内容的核心,则是审查并确认当事人是否举证,举证是否适当,举证的事实是否真实,以及相关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原生效裁判有错误。如果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原审裁判有错误,就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立案,确定是否予以再审。否则,申请再审或申诉案件就没有条件进入再审程序。

二、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审查和认证的方式方法

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案件事实是根据收集到案的证据来证明的。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是否准确查明,查明的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是否趋于一致,作为审判人员来说,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是确认案件真实情况至关重要的工作,同样也是审判监督工作中再审裁判的重点工作。那么,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如何审查和认定再审证据呢?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证据审查要分阶段抓重点。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审判监督工作来说,审查和认定再审证据有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申请再审或申诉阶段。审查并认定当事人为争取再审诉权,而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原审裁判错误的证据。二是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阶段。审查和认定各方诉讼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为争取再审胜诉,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因此,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对收集、审查、认定和适用证据,根据审理阶段的不同,其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审判人员应当善于抓住各阶段的重点,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就更有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办案效率。

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阶段,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证据的目的,是为了确认原生效裁判是否有错误,案件是否能够进入再审程序。因此,对该阶段审查再审证据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当事人是否提供了证明原审裁判确有错误的证据;二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真实;三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原审裁判是否存在关联性;四是根据目前诉讼法律制度的规定,除当事人的申诉经审查后,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外,民事案件当事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期限内申请再审。通过对证据四个方面的审查,符合再审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依法立案进入再审程序。

在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证据的目的 ,则是为了在再审诉讼中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并根据查明的客观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对再审案件进行重新裁判,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因此,审查和认定再审证据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审查并确认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二是审查并确认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与案件本身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三是审查并确认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四是审查并确认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是否形成了证据锁链、是否能够充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具体审查和认定证据如下:(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能成立;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的,应分别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当事人在庭审质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2)对单一证据,应当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证据取得的方式;证据形成的原因;证据的形式;证据提供者的情况及其与本案的关系;书证是否是原件,物证是否是原物;复印件或复制品是否与原件、原物的内容、形式及其他特征相符。(3)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4)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5)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在人民法院通知的开庭日期,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由提供该证人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6)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经申请再审或者申诉成功进入再审程序的案件,并不等于申请人或申诉人在再审中必然胜诉,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仍然是胜诉或败诉的关键所在。

2、审查和认定再审证据要有针对性。在审判监督工作中,审查和认定再审证据,要明确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或申诉的理由。如果当事人是针对全部案件事实申请再审或申诉,就应对全案的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如果当事人仅仅是针对案件部分事实申请再审或申诉,那么就应针对案件这部分事实进行审查和认定证据。总之,对经过原审法庭举证、质证、认证并且双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都没有异议的证据或案件事实,在申诉审查和再审过程中,都没有必要进行重新举证、质证和认证,审判人员可以经询问当事人各方意见后予以直接认定证据或案件事实。

3、审查和认定再审证据要强调举证人的证明责任。目前无论在一、二审或是再审诉讼过程中,目前普遍的做法是由当事人负责对案件事实进行举证,由审判人员负责对证据证明力给予说明。审判人员或多或少存在片面理解举证责任含义倾向的问题,即只侧重于强调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忽视了举证人对所提供证据证明力如何的说明责任。从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举证责任的确切含义来看,当事人完整的举证责任,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和说明证据证明力如何两个方面。谁主张案件的诉讼事实,谁就应负责举证并承担对举出的证据能够证实什么或者说明什么进行解释的责任,表明自己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否则,即使当事人举出再多的证据,如果不能说明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对查明案件事实都是没有帮助的。因此,在审判监督工作中,无论是在申诉阶段,还是在再审阶段,不仅要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而且要强化当事人对证据的说明责任。对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所要证明的事实,举证的当事人必须给予客观真实和符合逻辑的解释,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成立。但是应当指出,任何事物都有相对性,举证人对自己所提供的证据不能给予说明,并不等于法庭完全拒绝对该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只是增加了证据有可能不被法庭采纳的风险;举证人对证据的证明力给予了说明,也不一定会被法庭所采纳。落实由举证人对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承担说明责任,有利于诉讼主体各方对当事人的举证进行充分法庭质证和认证,有助于审判人员客观公正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提高审判监督工作的效率。

4、发挥庭审功能在审查和认证过程中的作用。庭审,就是一个举证、质证和认证的过程。根据法律的规定,未经过法庭审理质证、认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凡是适用一审程序审理的民事再审案件,都必须依法开庭审理。对适用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应当进行判决前的听证调查。通过开庭审理或听证调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对再审案件的客观事实、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当庭举证、质证,审判人员尽可能地当庭认证。从而增强举证、质证和认证过程及结果的公开、透明性。是否当庭认证并不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必须”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侧重于案件的举证、质证的环节,对当事人证据的认证工作,可以分阶段进行。庭审中能够认定的,就当庭认证,庭审没有把握认证的,可以在庭审结束后,由合议庭合议决定或者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5、正确把握证据充分的分寸和举证责任的转移。“证据充分”是我国三大诉讼法律制度中的证明要求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定案的法定要求。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在认定某一具体案件的事实时所必须的证据数量,查明的案件事实、情节都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一般情况下,衡量某一案件证据是否充分,应与该案件的证明范围联系起来进行分析,只要合法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该案就可以说证据是充分的。案件要做到证据充分,就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举证的诉讼权利。因此,在再审诉讼中,审判人员要正确把握证据充分的分寸和举证责任的落实和转移,立足于基本的案件事实和基本证据,并运用这些基本证据进行必要的逻辑分析,从而判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在通常情况下,只要起诉方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能够证明并支持其诉讼请求的基本事实,并符合一般逻辑的规律,举证的责任就应适时转移到辩论方,由辩论方针对起诉方证据进行反驳或列举对抗的证据。

6、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在强调“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那些对案件的实体认定和处理起关键作用,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确实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只要当事人提供了“证据线索”,或者法庭认为必要,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精神,审判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收集、查证的工作,以便尽可能妥善、公正处理好每一个案件。这一点上,在再审诉讼中更为重要,否则,有些“错案”就可能得不到纠正,当事人就会不断的上访申诉,造成社会生活秩序的不稳定。如果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举证线索”依然收集不到有效证据,诉讼风险自然由举证不力的当事人承担。

再审证据是再审诉讼开始的基础,也是再审诉讼继续进行的依据,更是引导再审诉讼走向终结的决定因素。探讨如何正确审查和适用再审证据,对于履行好审判监督工作职能,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与法律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各项事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阅读延伸: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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