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评价罪犯时,并未做到真正的理性。我们仅从表像就对罪犯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至于他是什么动机、目的等因素,似乎已经不那么重要了。在这个过程中,立法者、司法者、被害人及其家属、普通的民众似乎都得到了他们所认为的“正义”,而罪犯的“正义”又有谁来帮助其实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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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维护罪犯的正义?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传统的刑罚理念不是着眼于纠纷之解决,而是一种为了惩罚而惩罚的报应主义的体现。这种刑法理念不符合刑罚罪应有的精神,即使是罪犯犯了罪,仍应当赋予其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的机会。传统的刑罚实施只考虑了对罪犯的惩罚,而忽略了对罪犯惩罚后其再社会化的改造,所以说传统的刑罚理念在预防犯罪这方面来说是极为失败的。
我们憎恨杀人犯、强奸犯……是因为我们在作出这个判断之前,我们把自己潜在地放在了罪犯的对立面,而我们自己却对此浑然不知,天然地站在被害人的角度来综合考虑而做出的判断,而这种判断本身就不是站在一个客观公正的角度之上,所得出的结论也必然带着某种偏见。在理性与感性的较量中,我们大部分人毫不犹豫的选择了后者。我不是在批评大家不理性,因为连我自己有时也无法摆脱感性的冲动,毕竟我们人类还是感情动物,与生俱来的保留了上天的恩赐,即感性和冲动的欲望。
我们做这样的选择也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针对个人人身、健康的)犯罪是一种及其危险的行为,我们在评价业已完成的犯罪时,就会情不自禁的将自己想想成为犯罪的受害者。因为人类天生的具有悲悯弱势的本性,而这一本性在评价犯罪时表现的更是淋漓尽致。 对于杀人犯的憎恨,源自我们害怕或者假定自己成为被杀害的对象,为此我们感到了切身的来自犯罪的威胁。而这种切身的威胁感迫使我们做出感性冲动的选择,所以我们要求严厉惩罚杀人犯,甚至是剥夺他的生命。
当感性的民意左右了立法、司法的意志,真正的“正义”也就无从谈起。我们在此基础上得到的“正义”也仅仅是一种已经偏离了“正义”本质的带有“偏见的正义”。我们所有以“正义”名义的参与人此时就扮演了真正的杀死罪犯的“凶手”,也许其罪不至死。
延伸阅读:刑法修正案八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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