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上不应当随意发表不当言论,更不应当发表侮辱英雄烈士的言论,对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接下来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大V涉嫌侮辱英烈被刑拘,侮辱英烈触犯哪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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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涉嫌侮辱英烈被刑拘,侮辱英烈触犯哪条法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21年10月8日,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通报称,10月7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民“罗某平”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的违法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于当天依法传唤罗某平(男,湖南长沙人,40岁,新浪微博名“罗某平”)并开展调查。经审查,罗某平对其通过微博发表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言论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已经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罗某平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在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侮辱英烈的,触犯了《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99.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