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法院审理了一起洋文凭诈骗局。潭某注册公司与李某合作以颁发博士硕士洋文凭吸收招生,先后从40余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530余万元。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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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北京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潭某,在国外注册一家名为“美国科技大学”的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企业培训、咨询,该公司没有办学资质。第二被告人汤某用8800元人民币以其母亲的身份证注册了一家名为“美国科技大学”的公司。随后,该组织给其寄来注册证书、钢印、公章等物品,并开立了美国语音电话和网站。汤某正是利用这家名为“美国科技大学”公司的名义,同潭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潭某的公司负责招生、培训,其负责发放入学通知书、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并收取学员提成。两人其后在国内以“美国理工大学”、“美国休斯敦大学”的名义招收硕士和博士,并承诺能够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先后从40余名被害人处骗得人民币530余万元。经教育部门证实其发放的皆为假洋文凭。2013年3月,该团伙的5名骨干成员被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刑,潭某则仍未归案。2014年5月21日,逃亡了3年多时间的潭某主动向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汤某以及其他公司业务骨干的证言能够证明潭某明知“美国理工大学”在国内既没有向教育部门申请资质,也没有校址、教师等基本办学条件,更没有提供硕士、博士学位的资质与能力,美国休斯敦大学则从未在中国委托第三方代理招生。潭某明知上述情况,仍以此招收学员入学并收取高额学费,造成多名被害人巨额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潭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潭某退赔530余万元发还给被害人,并与其他几名同伙承担连带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