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学教师,教书之余寻找另类生财之道,伪造船员证诈骗他人钱财。为使被害人更易上钩,他竟花钱雇请黑客入侵海事局网站,修改添加船员假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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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雇黑客入侵长江海事局网站办假船员证诈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日前,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同案黑客郭某因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8月1日上午10时,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接到长江海事局报案称,自7月中旬开始,有人通过该局的两台服务器非法侵入交通部海事局内部信息网络,攻破船员管理数据库,生成了船员假证信息13份。
而早在2009年5月,交通部海事局就曾在协查船员证书时发现,船员管理系统中有部分船员证书存在异常情况,经内部核查,认为船员管理系统被非法侵入,船员数据被非法修改过。
2009年7月,广东湛江海事局工作人员在进行船员过关审查时,也曾发现内、外网信息显示不一致。该局随后向广东省内各海事局发出协查函,最终发现6份非该局签发的船员证。同时,深圳海事局亦发现船员信息系统中有11份船员证书非自己签发。
2010年9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其家中搜出大量汇款转账单据,伪造的海事部门印章,以及与船员之间交易的协议书等。
一个月后,另一名嫌疑人郭某在其上海的住处落网,警方从其住处查获了用于入侵海事局网站的两台电脑。
32岁的刘某某是广东一所高校的教师,研究生学历,2006年开始为湛江海事局负责船员培训工作,由此接触到多名福建和浙江的船员。由于当时船员市场大量缺乏具有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刘某某不禁琢磨着,或许这是个生财之道。
一天,刘某某在船员论坛上发现一个帖子,发帖人阿蒙(在逃)自称可以搞到能在海事局网站上查到的船员证书。通过QQ,刘某某和阿蒙搭上了线,两人在广州约见了三四次,商议办假证之事及报酬问题。
为试探阿蒙的能力,刘某某在网上传了两个编造的船员资料给阿蒙。两三个月后,阿蒙回复说已经搞定,并要刘某某去上海海事局的外网网站上查询。刘某某打开网站一看,果然有,于是打了2万元到阿蒙的银行账号上。
随后,刘某某便在网络上,向熟人散布自己能够帮助船员办理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的消息,并称不用参加培训、考试即可拿证,且证书在海事局网站可以查到,绝对真实可靠。
而据介绍,船员证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发放有严格规定。持证者需具有专业学历,经过专业培训,并要有相应的航海资历和安全记录。取得丙类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意味着可在沿海航区航行。
得知有捷径可走,不少船员找到刘某某办证。刘某某收钱后,付给阿蒙一部分,剩下的都装进自己腰包里。
据被害人林某所言,2006年他认识了刘某某,让刘某某帮忙办船员证,刘某某要他交8万元手续费和5000元报名费。之后,林某将自己的资料和5000元钱寄给了刘某某。大约一年后,刘某某电话通知林某证已经办好,网上可以查到,并要其汇钱。林某上网查看,发现确实有自己的船员升级信息,又付了刘某某4.5万元。2010年7月,林某再汇给刘某某2万元后,才终于将证书拿到手。
不仅如此,刘某某还与某些船员签订办证协议,让其再介绍其他船员来办证。浙江舟山的船员叶某称,他曾给刘某某介绍了20名船员,共向刘某某支付了78万元办证费用。但后来有三名船员在持证上船时,被海事部门查获系假证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随着“生意”越做越大,刘某某获利越来越丰,胆也越来越大。2008年底,阿蒙向刘某某交了底,称其也只是个“中介”,真正能在网上修改信息的是郭某。为减少中间费用,刘某某决定踢开阿蒙,直接与郭某合作。
与郭某取得联系后,刘某某便以支付报酬为条件,授意其利用黑客技术入侵上海、广东等地海事局外网网站,添加修改其提供的假船员证书信息。
24岁的郭某,大专文化,原是上海一家信息技术公司的职员。经不起利益诱惑,他做起了“专业”黑客。郭某到案后交代,其攻克网站的方式,就是先找到一个“注入点”(可以进行注入的网址),备份一个后门程序(一般是指那些绕过安全性控制而获取对程序或系统访问权的程序方法),然后直接进入系统,获取数据库权限,对数据库进行修改。
刚开始,刘某某只是要郭某侵入海事局的外网,但为使事情做得更加天衣无缝,2008年底,他进一步指使郭某侵入交通部海事局内网船员管理信息系统添加数据。同时,刘某某通过多方打听,为郭某提供各种海事网络技术方面的信息,助其入侵海事局内网。其间,因为一些技术原因,郭某暂停了一段时间,但在刘某某的不断劝说下,仍决定继续尝试。
利用黑客软件,郭某查看了很多海事局的船员电子申报网站,最后发现长江海事局的网站存有漏洞。通过长江海事局的两台服务器,他登录至交通部海事局的一台内网服务器。2010年3月,在破解了用户名和密码后,郭某终于攻克了船员管理数据库。他先尝试着添加了几个船员信息,成功后就按照刘某某提供的名单,正式添加了第一批船员信息。
之后,郭某反复多次进入数据库,至案发时已在数据库中修改添加了38名假船员证书信息,并从刘某某的手中收取了41万余元作为报酬。
2011年1月19日,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以刘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郭某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两人移送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办案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除了和郭某共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外,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船员证,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还同时触犯了诈骗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移送之初,仅有29名被害人,查证的涉案数额只有130余万元。但通过对证据材料的深入分析,办案检察官认为,被害人及犯罪数额均有遗漏,于是引导公安机关进一步查找被害人,核实其受骗情况,重新录取刘某某的口供,并收集相关银行凭据及刘某某与被害人签订的办证协议等书证。经两次退查补证,追加了36名被害人,最终认定被害人的数量为65名,刘某某4年间通过办假船员证共获利238万元。
刘某某说,自己指使郭某入侵海事局网站的行为只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此,办案检察官表示,两人不仅侵入了计算机系统,还对其中的数据进行修改添加,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所以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为进一步固定此罪的证据,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对两人如何侵入网站、非法添加信息的电子证据进行收集,并将电子证据转化为书证材料予以证实。
检察机关的观点后来得到法院的全部采纳。日前,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以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十六年,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检察官同时指出,此案反映了部分政府网站安全防范工作不到位,因此,建议其对单位内、外网进行“物理隔离”,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检察官也提醒那些花钱买证件、希望走捷径的人,不要存有侥幸心理,否则得不偿失,不仅证件被没收,还会承担法律后果;获取从业资格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走正规程序,依靠自己的真才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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