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先生误将一张捡来的银行卡当成自己的,向里存了7600元,等到发现时银行却拒绝退回。程先生认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海淀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返还。昨天记者获悉,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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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先生起诉称,他的侄女捡到一张户名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放在家里,去年6月28日,他误将此卡当作自己的邮政储蓄卡,委托侄女在邮政银行存入现金6200元。第二天又向账户存入现金1400元。此后他才发现卡有误,但钱已无法取出,程先生认为,他误存的户名为王某的卡是一张已经挂失的废卡,但邮政银行没有仔细核对相应信息,没有尽到审查告知义务,造成他经济损失7600元,因此起诉要求银行退钱。
邮政银行认为,他们在业务中没有过错,程先生两次交易的银行卡都是自己提供的,邮政银行根据指令进行操作,并在储蓄交易过程中向程先生出具了邮政银行存款凭单,凭单上明确注明了此次存款的储蓄卡的户名、卡号、交易金额等信息,程先生进行了签字确认。而且,存款一经存入储户账户,即为该储户个人财产,邮政银行无权将已存入他人账户的存款返还给程先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邮政银行按照程先生侄女的相应指令进行操作,两张存款凭单中“机打记录”部分已对交易过程中的交易细节进行了完整记载,程先生侄女也先后在两张存款凭单“本凭条内容已经本人审核无误”处代表程先生予以确认。虽然邮政银行未要求客户在“用户填写”一栏对相关事项进行填写,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与程先生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程先生称存入户名为王某的邮政储蓄卡是挂失的卡,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账户查询清单可知,王某的邮政储蓄卡账户状态在事发当日属于正常,并未存在挂失或冻结状态,因此对程先生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此案事发时间为2010年6月29日,而程先生今年9月6日才起诉,距事发时已间隔一年多,邮政银行依据相关规定,对营业场所的监控录像只保存30天的记录期限并无不当。现在7600元已经存入王某账户,邮政银行无权单方撤销这两笔交易,不存在违反客户指令进行操作的行为,也不存在违约情形,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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