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监督,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这一阶段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能否最终得到有罪判决的关健。现笔者根据几年的实践经验,就审查起诉阶段如何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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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查起诉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检察人员对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鉴别证据的真伪,确定证据的证明力并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
司法实践中,在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往往不免有的真、有的假;有的真中有假,有的假中有真;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有的能相互印证,有的则互相矛盾;有的仅反映案件的部分事实和局部情况,如此等等。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侦查阶段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其重要意义有以下几点:
1、可以鉴别证据的真伪,去伪存真,以保证采用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充分发挥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
3、可以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来决定案件是否起诉和不诉,从而做到不枉不纵,顺利地实现刑事诉讼任务。
l、从证据的“合法性”来审查,主要审查证据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谁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确,证据的形成与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要审查有关人员是否出于不良动机,提供虚假的证据;有关人员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认识上、表达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实的陈述;侦查人员收取证据的手段是否正确、合法,固定保管证据的方法是否科学等。
2、从证据的“客观性”来审查,就是要审查判断证据所反映的事实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是否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有什么样的联系,能证明案件中的什么问题,内容本身是否合理,有无矛盾,即证据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
3、从案件各种证据的“关联性”来审查:
首先对同一的证据,要审查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作过几次陈述、证人在几次询问中就相同的问题提供的证言,应当对他们前后所做的陈述、提供的证言联系起来进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内容前后是否一致,有无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轻易采信,而应查明矛盾出现的原因。
其次,对案件中不同类证据的审查,也要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审查各个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一致、协调,它们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就具体案件来说,要注意分析同案犯口供之间、不同证人的证言之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和被害人的陈述之间有无矛盾。不但如此,还要分析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与案件内的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物证、书证与勘验检查笔录之间有无矛盾等等,以便从中发现问题,进一步查证核实。
再次,对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还应当把案内所有的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只有当证据审查到证据与证据之间,而且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都相互一致,才能就案件事实作出是否起诉、不起诉的结论性意见。
最后还应注意,证据是否充分,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时必须予以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的,必须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为了正确审查判断证据,还有一个方法问题。实践中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以下方法进行:
1、甄别法
甄别即审查鉴别的意思。甄别法是指对收集的证据,逐一进行单个审查和鉴别。运用甄别法审查判断证据,要求依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的真伪和是否具有证明力。
它是指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从中发现和寻找它们的共同之处和差异之点的方法。在一般情况下,经过比较认为相符或一致,没有矛盾,就是确实可靠的;反之,均需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
它是指将若干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呼应、反映一致的方法。按事物互相联系的辩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案件事实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样,为判明一定证据的真伪及其是否具有证明力,就可以把该证据与其他有关的证据结合起来,考察它们之间能否相互证实。
它是指对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它是审查起诉阶段审查判断证据的有效方法。
它是为了审查判断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再现的一种活动和方法。如我们在办理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案时,刘某某为掩盖其同伙,供述称所盗赃物是其个人转移走的。我们通过审查认为其供述有诈,遂建议侦查人员进行侦查实验,让被告人把运赃过程再按案发当时情况试验一遍,结果被告人费尽力气也未能将赃物转移走。在此情况下,被告人不得不供述出了其同案犯。
它是指用否定某一证据的办法来肯定与之恰好相反的证据为真实的一种方法。使用反证法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l)用以证明相反判断为虚假的证据,必须是经查证属实的判断,否则,相反判断的虚假性就不能证实。
(2)相反判断必须与待证判断构成矛盾,形成非此即彼的关系。没有这种关系就不能通过反证,确认或推论待证判断的真实性。
(3)反证法因是从反面证明,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只能用来确认案件中的局部事实。
7、排除法
是指把待证判断同其他可能提出的诸判断放在一起,通过证明其他判断的错误来确认或推论待证判断正确性的方称。使用排除法要注意必须穷尽所有可能提出判断,如果不能穷尽所有可能提出的判断,排除法就不会奏效。
在对物证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注意查清下列问题:
(1)物证是否客观真实。首先要查清物证是否伪造,在实际案件中犯罪分子经常使用伪造物证的方法来掩盖罪行,企图逃避惩罚。其次,要查清物证是否因自然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发生变形失真。
(2)物证是否确实与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如果误把同案件没有联系的物品或痕迹当成物证,就可能导致办错案件。
(3)要查清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如果不是原物就应尽量取得最具有证明力的原物。
(4)要查清物证的来源。查清物证的来源对于查清物证是不是客观真实的,同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等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审查书证同样要查明是否客观、真实,同案件有无联系,是原件还是抄本,以及书证的来源等。
2、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审查证人证言时,要注意审查以下情况:
(1)证人的生理、心理状况。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包括感受、记忆、唤起记忆并表述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的生理、心理状况对于证言真实可靠性都具有重要影响。所以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就必须注意审查证人的感官能力是否正常,有无疾病、缺陷,是否近视、色盲等;证人的记忆能力是否正常;有无可能影响记忆准确性的生理疾病等;证人的表达能力是否正常。
(2)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方式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一般地说,直接耳闻目睹案件事实的证人证言,比间接听他人讲述案件事实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更可靠。因此,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证人是通过听他人讲述的方式感受案件事实的,就应通过该证人找到向他讲述案件原来事实的人,然后将两者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进行对照、审查。
(3)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客观环境,如距离的远近,光线的明暗,是否存在着刮风、下雨、电闪雷鸣等自然现象,对于证人感受案件事实的能力都会有相当重要的影响。许多客观情况都可能造成证人感受的不准确,甚至造成错觉。因此,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必须结合调查分析证人感受案件事实时的周围环境的各种情况。
(4)某些社会因素。证人同犯罪嫌疑人有某种亲密或不和的甚至敌对的关系,这可能造成证人有意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提供都分不真实,甚至完全不真实的证言;证人受到同犯罪嫌疑人有亲密关系或敌对关系的其他人的威胁、利诱,也可能造成证人提供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者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不真实的证言;证人在司法人员使用刑讯,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情况下提供证言的,这种证言就不能采信。上述这些社会因素都有可能造成证人证言不真实的结果。因此,在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时上述因素都应加以考虑。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情况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进行全面审查。同时,还要注意审查证言本身是否存在矛盾或不合情理的地方,以及证言同案件其他证据是否互相吻合,如果存在矛盾或疑点就必须进一步调查核实。
3、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由于被害人所处于的特殊地位,被害人陈述也有可能部分不真实或者完全不真实。在审查起诉阶段应主要审查:
(1)被害人为了陷害他人或者出于其他原因,编造事实上不存在的犯罪行为。
(2)被害人在人身受到犯罪行为的威胁或侵害时由于处于高度的精神紧张状态而产生的某些错觉,从而造成陈述失实。
(3)被害人是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出于对犯罪的痛恨,在其陈述中可能夸大犯罪的严重程度,渲染某些证明犯罪嫌疑人罪重的情节或者避而不谈某些证明犯罪嫌疑人罪轻的情节,从而造成其陈述的片面性。
(4)有些被害人特别是强奸等性犯罪的受害妇女,由于害羞或其他原因,也可能提供不真实的情况,从而造成其掩盖了真正的犯罪行为。
由于实际存在着上述可能造成被害人陈述不真实或不完全真实的因素,所以,在审查起诉阶段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必须慎重,不能偏听偏信。要深入实际,认真调查,要着重了解他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以及他感受案件事实的主观、客观条件。同时,又要仔细分析,研究被害人陈述本身是否存在矛盾、疑点或不合情理的地方,还必须把被害人陈述同案内其他证据互相比较,以确定被害人陈述是否同其他证据一致。如有矛盾,就要进一步调查了解,解决矛盾,以证实被害人的陈述是否真实。
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处于将要受到法律惩罚的对象,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惩罚或者对抗审判等,心理因素就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更可能具有虚假性。这就要求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作为重点来审查判断。
(1)要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如何取得的,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2)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要进行全面的分析研究,要具体分析供述和辩解之间有无矛盾,供述、辩解本身前后有无矛盾,此次供述、辩解同另一次供述、辩解之间有无矛盾,是一直供认不讳,还是时供时翻。在审查共同犯罪案件时,还要分析各个共同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否一致,如有矛盾,就要具体分析产生矛盾的原因。
(3)还必须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同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对照、分析。
只有通过反复查证、核对,具有充分根据确认犯罪嫌疑人口供是真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判断,应审查下列情况:
(1)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充分真实;
(2)鉴定时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进行分析鉴定的技术设备条件是否完善;
(3)鉴定人是否了解为保证鉴定的正确所必须了解的案件情况;
(4)鉴定人的技术、知识水平是否能胜任该项鉴定工作;
(5)鉴定人同犯罪嫌疑人有无利害关系,鉴定人有无受到同犯罪嫌疑人有密切关系或敌对关系的人的威胁、利诱而作虚假鉴定的可能性。
审查判断鉴定结论,应把鉴定结论同案件内其他证据加以比较、印证,如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发生矛盾,在必要和可能时,应重新鉴定。
6、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在审查判断勘验、检查笔录时,要注意审查以下问题:
(1)笔录中记载的现场和物品情况有无可能伪造,人的身体特征、生理状况或伤害情况有无可能伪装。
(3)勘验、检查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如是否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有无见证人在场,勘验、检查人员和鉴证人员是否在笔录上签名、盖章等。
(4)勘验、检查笔录同案件其他证据是否一致,如有矛盾,就要进行更为深入的查证分析。
7、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要查明:
(1)视听资料的制作,形成过程。要审查制作者的个人情况,具体制作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播放时的设备、技术、性能等等。
(2)辨别视听资料的真伪,有无伪造、篡改的情况。
(3)审查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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