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者新证据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补充鉴定的,补充鉴定一般是原鉴定机构做,那补充鉴定的提出期限是多久?针对这个问题下面树图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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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的提出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所谓补充鉴定是指法院或当事人对鉴定结论进行分析研究后,认为所作结论不够完备、不够明确或提出了新的问题,或发现与案件有关的新证据,可以决定或申请将已鉴定或新发现的证据,仍交给原委托的鉴定人进行检验,鉴定人对新问题的解答或所作的修正补充就是补充鉴定。因此补充鉴定的时效限制与一般鉴定无异。一般在一个月左右。
补充鉴定,仅针对对原鉴定结论未涉及的伤残部分作出的鉴定,不会涉及原鉴定结论。鉴定机关可以是原鉴定机构也可以是其它有鉴定资质的机构。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指司法机关或 当事人(或辩护人)认为原鉴定或补充鉴定 的依据不充分,对结论不满意,或鉴定人之间意见不一致,可将原鉴定材料再委派或聘 请新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岈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 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 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对于鉴定结论,检察人员应当进行审査,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意见,报检察长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检察长也可以直接决定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条
[2]《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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