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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与反贪工作的配合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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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在新的诉讼法中,进行关于适用的问题,我们需要关注的有一点是反贪工作的要求与及内容,那么在进行这个配合是需要如何体现的呢?主要的影响在于哪些具体的方面,树图网小编将和在下文一一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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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新刑诉法与反贪工作的配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已于施行,新的刑诉法对侦查措施、侦查程序作出了重大修改和补充,“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免除出庭作证义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等制度的确立对反贪侦查工作及侦查人员的证据把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反贪侦查工作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反贪部门应及时调整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反贪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侦查难度加大。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这表明反贪案件自立案侦查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能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律师也可以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不受到任何限制,律师的提前介入,使得以后的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一再是单纯的犯罪嫌疑人,还要顾及辩护律师。律师作为法律职业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出谋划策,及大地提高了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应对能力。这不仅使侦查机关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难度加大,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反复无常,最终导致反贪侦查的难度加大。

二、取证阻力加大。

1、律师与侦查机关的证据信息不对等。在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进行。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到检察机关阅卷,掌握侦查的进程和全部证据信息,而侦查机关对律师的证据信息却难以掌控。由于律师掌握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掌握的证据基本上是一种对抗性证据,这会大大减弱侦查机关的证据质量。

2、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加强。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与侦查部门同步,所以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可能也会接触到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并且同时进行调查取证,律师的工作重心是找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侦查部门的工作重心是寻找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由于调查工作的目标和重心不同,他们的问话导向和取证方式各不相同,其结论也会大不相同,证人可能对侦查部门和律师各说一套,甚至还会出现矛盾的情形,这就有可能形成证实犯罪成立和否定犯罪并存的局面,从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处理。

3、外围证据的取证难度加大。律师的调查取证带有潜意识的偏见性,这不仅对证人有很强的诱导性影响,而且对物证、书证、电子证据的提取也将会带来很大的潜在阻力。

三、侦查成本加大。

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规则,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提升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标准,这必然耗费侦查人员大量的人力和物力;非法据排除规则和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规则,使侦查方向必须转移到外围证据的调查上,外围证据的调查取证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规则、同步录音录像的讯问规则,以及侦查方向的转换,必将要求侦查人员拥有很强的综合能力,反贪部门也必须投入大量的财力和时间培养侦查人员的综合技能。

四、程序合法性要求更加严格。

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律师提前介入规则都要求侦查人员的侦查取证过程必须合法有序,严禁暴力取证。所以反贪干警必须树立程序意识,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思维。

为了更好对接修改后的刑诉法,反贪工作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二)提高反贪部门的技术化和智能化侦查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信息化的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呈现技术化、智能化,隐蔽化,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手段不断增强,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如果不借助技术侦查手段,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几乎很难侦破。为适应新形势,新的刑诉法对侦查程序、侦查措施作了较大修改,电子数据也正式被确定为法定证据形式。这就必然要求反贪干警掌握高科技的侦查技术,要在办案中,善于从犯罪嫌疑人手机、电脑中获取犯罪信息,要学会提取犯罪嫌疑人在网络上留下的犯罪痕迹,学会依法使用夜视、录像、录音、定位等技术,全方位收集犯罪证据。要搭建信息查询平台,建立与通信、公安、金融、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道。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三)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技能培训。首先要增强反贪干警的出庭作证意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利于实现公平正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主要是基于其为犯罪事实的目击者或取证过程的亲历者,最了解犯罪行为和犯罪人,也最了解证据收集是否合法的情况,由他们直接出庭作证,不仅有利于保证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追究犯罪;也有利于对证据收集合法性作有力的证明,并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与质证权。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侦查人员在协助检察机关证明取证合法性和就自身执行职务过程中所目击的犯罪情况需要出庭作证。但是,结合现有的司法实践经验来看,要提高其出庭作证率,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意识和出庭作证的能力。同时出庭作证也能够促使侦查人员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掌握相应的司法礼仪,并锻炼侦查人员的应变能力和表达能力,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反贪干警的侦查能力。其次,并不是所有涉及侦查人员的情况在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时都需要其出庭作证。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可见,侦查人员出庭的适用条件是公诉机关通过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录音录像、羁押记录、体检记录等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造成有关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的情形。

(四)加大初查力度,前移办案重心。辩护律师的提前介入,非法据排除规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适用,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规则,传唤、拘传的时间限制等制度的确立,使得反贪案件在立案后的干扰和限制很大,如果立案前侦查人员对案件存在很大的怀疑程度的话,那么立案后突破的可能性几乎很小,也就是说,在立案前,侦查人员要做好线索的经营,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掌握大量充足外围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筛选、过滤和评估,达到内心确信后再进行立案,这样才能应对辩护律师的介入和犯罪嫌疑人、证人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问题,才能保证案件质量。初查的成败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要在案件办理之初就有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的全面谋划,力争做到在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和律师介入之前将绝大部分关键性证据依法固定好。

(五)调整侦查思路,将“供→证”侦查思路转变为“证→供”的侦查思路。过去,侦查人员一般是先急于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按照口供进行证据的搜集,以求达到证据的确实充分,这种侦查模式已不适应新的刑诉法规定,更不适应当今高度自由的人权社会。作为一名反贪干警,要从外围收集证据,善于综合运用多种证据分析案件,善于利用外围证据进行审讯突破口供。在侦查中要尽可能多地调取新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数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一步熟悉、掌握,进而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新刑诉法要求反贪干警要善于先收集证据,待证据基本上确实充分达到内心确信程度后,再接触犯罪嫌疑人,用所取得的证据来核实应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进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样既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来自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的活动,又能在律师介入以前形成有利的证据规模,从而大大提高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成案率。

五、应加强侦查的保密性。为有效防止人为关系对外围调查的影响。

总之,反贪干警应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彻底领会刑事诉讼法中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立法精神,提前做好适应新执法环境下的应对准备,更好更有力地遏制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的滋生,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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