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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庭宣判的法理问题初探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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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县法院 郭扶法庭 杜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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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当庭宣判的法理问题初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人们对当庭宣判越来越关注,许多法院已把当庭宣判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指标。笔者试对当庭宣判的有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庭宣判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应当立即发给判决书。”可见,宣判的方式有两种,即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然而,当庭宣判的概念、内涵,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界定。尽管目前人们对当庭宣判提得较多,但学理上对当庭宣判也未见有深入和重点的研究,对什么是当庭宣判尚无统一的认识。

笔者认为,要准确界定当庭宣判的概念,就必须从审理和判决的相互关系入手进行探析。

我们知道,审理和宣判是案件审判中的两个阶段。审理就是通过对案件进行程序和实体上的审查,形成对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是非责任等方面的理性认识。宣判就是审理后向案件当事人宣布裁判结果。

从时间上看,审理和宣判可以连续进行,即审理后当即宣判。审理和宣判也可以间断进行,即间隔一定的时间后再宣判。间断进行的原因有主观上的,如案件须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法官认为有必要对案件作进一步的审查。也有客观上的,如审理结束之时正好是工作日结束之时;当事人情绪不稳定,当即宣判可能发生意外事件。

从空间上看,审理和宣判可以在一个地点进行,也可以在不同地点进行。审理和宣判一般应当在法院的审判场所进行,但有时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或扩大法制宣传效果,也可能在当事人驻地进行。当审理和宣判分别在法院审判场所和当事人驻地进行时,就会出现审理和宣判脱节的现象。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立法原意,笔者认为,当庭宣判应当突出一个“当”字,即当时、当地。“当时”就是开庭审理时,“当地”就是审理时的法庭。再根据前述对审理和判决相互关系的分析,审理和宣判间断进行和异地进行情况下的宣判显然不是当庭宣判。因此,笔者认为,当庭宣判是指案件审理后当即在审理时的法庭上宣告裁判结果的宣判方式。

当然,这里所讲的“当即”并非审理结束后马上就宣判,中间完全没有时间间隔。审理后可能有合议的时间、准备判词的时间等等。但只要审理和宣判在当日进行,都不影响当庭宣判的性质,仍应当属当庭宣判。如果当日审理,次日宣判,就不是当庭宣判。

此外,当庭宣判前的审理应当具有实质性内容。审理包括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宣判之日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调查或辩论,仅宣读判决书,实质上是定期宣判。

二、当庭宣判的意义

实践表明,当庭宣判对于促进司法改革和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提高审判效率

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后,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宣判,民事诉讼法未作规定,只规定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审限分别为3个月和6个月。这样,有些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后,以工作繁忙或还应对案件进行认真审查等为由,不及时进行裁判,使案件悬而未决。有的甚至一拖就是几十天,直至审限将至的最后几天才将裁判文书发给当事人;有的甚至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使案件的处理期限变得更长。据统计,办案期限的延长,70%是因审后不及时裁判所至。

如果实行当庭宣判,审判效率就会大提高。民事诉讼法规定:“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送达判决书。”这一强行性规定,可以督促审判人员加快办案节奏,改变拖拉的不良习惯,有效地遏制久拖不决的现象,使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缩短。

〈二〉增强法官素质

当庭宣判,对法官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推行当庭宣判,可以促进法官加强学习和锻炼,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素质。

首先,当庭宣判促进法官政治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不是草率下判,必须确保案件质量。因此,法官必须加强思想修养,牢记司法为民宗旨,树立公正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使当庭宣判的案件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不出现差错。

其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业务素质的提高。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当庭认证、当庭作庭审总结、当庭宣布裁判结果,如果法官不具备相应的庭审驾驭能力、应变反应能力、归纳总结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字写作能力,就无法完成这些工作。因此,法官只有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庭审技能,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当庭宣判的需要。

再次,当庭宣判促进法官心理素质的提高。以往法官较多地使用定期宣判,开庭后有充裕的时间进一步审查证据材料、庭审笔录,思考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而后不慌不忙地确定裁判结果。而当庭宣判,法官对案件的认识主要来源于一个“所”字,听证、听辩、听当事人的陈述,法官必须即时作出反应和判断。这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处惊不变、镇定自若、果断自信的心理素质。当庭宣判的推行,给了法官压力和动力,一定会提高的心理素质。

〈三〉节约诉讼成本

定期宣判,当事人必须在开庭审理后再到法院参加宣判,有些当事人因为案件迟迟未了还多次到法院“催案”。当事人多次跑法院不但浪费了时间,而且增加了交通费、误工费等支出。而当庭宣判,当事人可以当天领到裁判文书,或者通过邮寄送达领到裁判文书,就不必再到法院了,同时也彻底消除了当事人在开庭后到法庭“催案”的现象,因而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宗旨。同时,当庭宣判,加快了办案节奏,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开庭次数,同样有利于法院充分利用审判资源,节约诉讼成本。

〈四〉促进廉政建设

三、提高当庭宣判率的途径

由于受传统习惯及法官素质的影响,目前的民事审判中,当庭宣判率还不很高,制约了其重要作用的发挥。因此,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一〉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法官的法律素养

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必须依法适用法律程序,确保程序公正;正确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理清庭审脉络;迅速应对庭审中的新情况,熟练控制庭审进程;理性把握案件全貌,及时作出正确裁判。法官只有加强对法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具备深厚法学功底、缜密的法律思维、灵活的法律应用能力,才能适应当庭宣判的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性矛盾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案件类型和性质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当庭宣判的难度将越来越大,法官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知识,增强新本领。

〈二〉提高对庭前准备的认识,认真作好庭前准备工作

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才能保证庭审质量,才能搞好当庭宣判。首先要认真做好阅卷归纳工作,以把握当事人的诉讼范围,归纳庭审重点。其次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以合理安排合议庭成员的分工,充分发挥书记员的作用。再次要做好诉讼指导工作,以使当事人明确举证要求,代理权限等。此外,对证据较多、案情复杂的案件,要做好庭前证据交换工作。

〈三〉加强对庭审驾驭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庭审质量

开庭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的裁判作准备。因此,提高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庭审质量,就成为当庭宣判的必然前提。

庭审是一项复杂的法律活动,法官是庭审活动的主导者,必须具备必要的庭审驾驭能力。首先,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指挥控制能力。法官要树立指挥庭审的绝对权威;要指挥得当,既不能专横独断,又不能被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牵着鼻子走;要有利有节,有效控制庭审节奏。其次,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综合概括能力。法官在庭审中要准确、客观、完整地概括当事人质证的观点、当事人辩论的要点;要简明扼要地作出庭审小结。其次,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应变处置能力。法官要作好应对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的心理准备,处置时既要慎重稳妥,又要果断及时。此外,法官还必须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法官发言要使用法言法语,要注意语序语调,适当运用形体语言增强庭审效果。

〈四〉增强责任心和自信心,克服不愿当庭宣判和不敢当庭宣判的心理

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缺乏责任心,存在着等和靠的思想。主要表现为,审案时不积极进行独立思考和判断;开庭后不愿当庭宣判,习惯于请示院庭长或上审委会,形成严重的依赖思想和作风。然而,过多请示汇报有违法官的职业特征,因为法官职责就是依法独立审判案件。法官自己抛弃应有的独立性,其实就是一种失职行为,于司法进步和司法公正都不利。因此,法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当庭宣判的就要当庭宣判。

在审判实践中,还有少数法官缺乏自信心,不敢当庭宣判。主要表现为害怕出现错案,即使在案件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情况下,过于谨慎,求稳怕错,不当庭宣判。诚然,必要的谨慎是对的,但过于谨慎则不可取,因为那将牺牲当庭宣判应有的法律和社会价值。因此,法官必须正确看待错案,树立必要的自信心,沉着果断,当判则判。

四、应当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当庭宣判与诉讼调解的关系

诉讼调解是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有是为了促进当事人之间的谅解,化干戈为玉帛,彻底平息纠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党的亲民政策的实施,诉讼调解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必须高度重视诉讼调解,加强调解的措施和力度。因此,法官在当庭宣判前必须做好调解工作,只要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就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时要细致、耐心,不要怕麻烦。只有尽了最大的努力而调解未果后才能进行当庭宣判。

〈二〉正确处理当庭宣判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案件的社会效果是指公众对案件处理方式、结果和社会影响的综合评价。对大多数案件,公正的当庭宣判,是公众希望看到的,自然会获得较高的社会评价。但对少数案件,即使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分明,处理时能做到不偏不绮,但都不宜当庭宣判,否则会产生消极的社会效果。例如,在某些案件的审理中,当事人情绪难以控制,有自杀、爆炸的倾向。这情况下,法官必须保持冷静,不能意气用事,匆忙当庭宣判,以防当事人做出过激行为,危害社会稳定。对这类案件,一定时间的冷处理是完全必要的。期间,法官不仅要做好必要的应急防范措施,还要积极地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劝说工作。

〈三〉正确处理当庭宣判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司法审判的终极目标。不论是定期宣判还是当庭宣判,都必须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保公平和正义。宣判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作出,宣判内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当庭宣判要求法官在开庭后即时宣判,是对法官综合能力的巨大考验。在目前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未达到相当高度的情况下,对当庭宣判保持必要的慎重态度是很有价值的。毕竟,一个不公正的判决的出现对法官、法院、当事人和社会都是一种损失。因此,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决不能因盲目追求当庭宣判率而影响司法公正。

延伸阅读:刑事诉讼法论文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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