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eMind树图在线AI思维导图
当前位置:树图思维导图模板资格考试司法考试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思维导图

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思维导图

  收藏
  分享
会员免费下载30积分
会员免费使用30积分
深知 浏览量:22023-03-08 11:13:54
已被使用0次
查看详情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思维导图

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a21bec8c16361069ee6547ee01ea37c

思维导图大纲

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奉刑初字第14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邬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邬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在本区奉城镇洪庙社区洪中路3号门面房内玩牌时,因1元钱赌资而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邬某某持凳子将被害人徐某某前额部砸伤。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邬某某接到通知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案发及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邬某某因赌资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邬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邬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赔偿等情况,对被告人邬某某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东君

审 判 员 万剑峰

代理审判员 周 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相关思维导图模板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脑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犯罪客观方面思维脑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6138d1c51e07d44bfbd4661eefd3a035

犯罪构成(客体)思维脑图思维导图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犯罪构成(客体)思维脑图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犯罪构成(客体)思维脑图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7568cd85654a986a5eba34ce6333bd9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