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对两起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李昌泰、吴绍伟等4名被告人死缓和无期徒刑,冯宝军等7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1年3个月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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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这次宣判,拉开了上海铁路两级法院为净化世博铁路治安环境而开展打击涉毒犯罪专项审判的序幕。
这次判决的11名被告人中,除2人分别为农民和在校中专生外,其余均为江苏和四川、重庆籍无业人员,平均年龄30.9岁;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1900余克,氯胺酮500余克,涉案毒品除查获外,已有一千余克被贩卖。
河北深泽县农民司亚佳经他人介绍,在南京结识了四川江油市无业人员李昌泰。2008年10月,司与李商议贩运毒品事宜,约定由司负责提供毒资和路费,由李到四川成都购买毒品运回南京进行贩卖。同年11月4日至12月24日,李昌泰在成都先后4次从苏萍(在逃)和同案被告人吴国新处购买冰毒700余克,乘坐火车运送到南京,交由司亚佳进行贩卖或自行贩卖牟利。
今年1月5日21时许,李昌泰、吴国新和同案被告人梁磊,携带毒品从铁路德阳站乘上成都开往南京西站的K678次旅客列车,分别乘坐于7号车厢5号上、中铺和4号上铺。次日12时许,列车从西安站开出后,乘警在7号车厢检查时,当场从李昌泰放置在行李架上的挎包内查获可疑物品24袋,又从5号上铺枕头下查获了可疑物品10袋,遂将李、吴、梁抓获。经鉴定,除21袋为氯胺酮、净重500.6克外,其余均为甲基苯丙胺,总计重426.27克,含量为55%。
上铁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昌泰、司亚佳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结伙从异地收买并利用交通工具进行非法运送后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其中,李昌泰参与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五次,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约1151.27克、氯胺酮500.6克;司亚佳参与贩卖、运输毒品五次,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共约550克。被告人吴国新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仍伙同他人先后二次非法销售毒品给被告人李昌泰,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约851.27克、氯胺酮50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昌泰、司亚佳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分别按照二被告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昌泰归案后有立功表现,故被从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国新、司亚佳有酌情从轻情节,均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各6万元。
吴绍伟、冯宝军、 校军等6名被告人,除1人系重庆无业人员外,其余均为江苏泰州市无业人员。2008年8月31日,吴绍伟、校军在飞抵重庆的当晚,便从毒贩处以31.4万元购得约50克的冰毒,返回泰州后,除部分用于吸食外,其余均被贩卖牟利。之后,吴绍伟、冯宝军、校军经预谋,由吴携带毒资前往重庆,从毒贩处购买毒品,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夹带的方式邮寄到泰州,10月4日和6日,冯宝军分别收到特快专递纸箱内的冰毒180克和250克,除被3人吸食、贩卖外,剩余部分交由校军保管。同年10月中旬,吴、冯、校三人共同前往重庆购买冰毒,欲返回泰州贩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绍伟、冯宝军、校军为牟取非法利益,经预谋后,共同从重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利用邮寄、乘坐交通工具等方法带至泰州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张晓华明知吴绍伟等人欲大量购买毒品带回泰州进行贩卖,仍积极居间介绍,联系毒贩与吴绍伟等人进行毒品交易,并介绍他人帮助运送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吴绍伟、冯宝军、校军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鉴于各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购买的毒品有部分是供自己吸食等具体情节,故酌情从轻判处吴绍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判处冯宝军、校军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晓华等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7年不等刑罚,均被并处罚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