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2日,阳朔县公安局将广西桂林旅游车司机阳筱忠拘捕,并以涉嫌故意杀人和敲诈勒索罪将其审讯关押93天。其间,阳朔县公安局并未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阳筱忠的家属或者单位。此外,在阳筱忠被关押期间,阳朔县公安局还拒绝了他委托律师的要求。在该案中,桂林市民徐秋华、李杰等人也被阳朔县公安局以同样的理由审讯关押近1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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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25日,阳筱忠被当地公安部门释放,并拿到了两份均以“因被指控事实不构成犯罪”为由撤销案件的决定书。徐秋华等人也于当天被阳朔公安部门释放。
阳筱忠认为,他被指涉嫌“敲诈勒索”和“故意杀人”的案件纯属假案。在其递交的《刑事赔偿申请书》中,他请求阳朔县公安局和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支付申请人被违法羁押93天的国家赔偿金,以及停业损失46500元(每日按500元计算)和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并要求被申请人在《广西日报》、《桂林日报》、阳朔电台、阳朔电视台向申请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阳筱忠的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表示,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严格标准,但生命无价,自由无价。阳筱忠被违法羁押3个多月,给他本人和家庭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这是毋庸置疑的。
此外,阳筱忠还向桂林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和中央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要求追究举报人诬告陷害的责任,以及有关办案人员枉法追诉、非法拘禁的责任。
该案的另一名当事人徐秋华也按照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向阳朔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但阳朔县人民检察院在答复其委托代理人周泽时称,徐秋华的案件目前还没有撤销,不能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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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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