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犯罪中止行为,客观性要件如何认定?以下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犯罪中止客观性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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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客观性要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实行行为尚未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行为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也被称为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必须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不是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
例如,行为人进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窃取的,不是中止行为。
再如,行为人打算窃取现金,但因为有宝石,而只窃取宝石、不窃取现金的,不是中止行为。
如果行为人自动放弃可重复侵害行为的,是犯罪中止。例如,甲开枪射杀乙,第一枪没瞄准,在还能继续开枪射杀的情况下,感觉人生变化无常,黯然离开。甲成立犯罪中止。
2.在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也被称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行为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没有做出真挚努力的,不成立中止。
例如,行为人在其放火既遂前喊了一声“救火呀!”,然后便逃走的,即使他人将火扑灭,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再如,甲砍了乙两刀,看到乙流血不止又后悔,给乙伤口放了些纸巾便离去,乙最终死亡,不能认为是犯罪中止。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对不作为犯罪的中止而言,其中止行为一般表现为履行自己原本应当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