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过的行为是如何进行认定的呢?主要的关键内容是怎么样把握的呢?在我国的刑法上,认定为无罪过行为的会有三种情形,着三种情形的认定范围是如何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刑法规定的无罪过行为,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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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的行为是如何进行认定?刑法规定的无罪过行为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
(1)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满16周岁的人未达到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的意识和意志比较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
(2)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这与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性质相同。
(3)意外事件中的行为即行为人缺乏主观上的罪过,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但要特别注意与过失犯罪中的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区别。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也就是说,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而在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至于如何区分,这已涉及判断能否预见的标准、预见义务等等问题,已超出本文讨论范围,在这里就不叙述了。
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结果的发生,他根本没有预见到,而且在当时的条件下,他也不可能预见到。例如,一辆电车从北往南开,一个青年骑着自行车紧跟在电车后头,当这辆电车来到一个十字路口的时候与一辆从南往北的汽车相会。对面来的这辆汽车在错车之前也已经减了速,就在两辆车交错的瞬间,跟在电车后面的青年突然向左拐,想进入路东侧的一个胡同,而北行的汽车司机事先根本就看不到电车后面还跟着一个人,更想不到在这个时候会突然从电车后面冲出一个骑车的人来,眼看只有两米远,司机马上紧急刹车,但由于距离太近,无法把车刹住,结果把青年撞死了。这就是由于司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发生的事故,所以,司机不负刑事责任。
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他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使他无法去避免这种结果。这种不可抗拒的力量,通常指自然灾害,如地震,山洪爆发或者动物的侵袭等等,使他无法抵抗。例如某人赶着马车走到一所学校门口,正好一个足球被学生踢到马前面,使马受惊猛跑,赶车人拚命拉马,但马还是拚命猛跑。这时赶车人发现前方有一个小孩,眼看就要被马车撞上,但是,不管他怎样用力拉马都拉不住,结果马车从小孩身上轧过去,当场把小孩轧死了虽然小孩死在马车下面,但是,不能让赶车人负责,因为他遇到的是不可抗拒的力量,眼看要轧死人,但他没有办法避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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