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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条放贷者至少涉嫌五个罪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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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色夏墨 浏览量:32023-03-08 14: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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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曝光了“裸条借贷”的新闻,事实上裸条借贷只是借贷合同无效这么简单吗?根据相关法学家的探讨,裸条放贷者至少涉嫌五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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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裸条放贷者至少涉嫌五个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受访嘉宾:

赵占领: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价中心法律顾问

左胜高:京师律师事务所互联网金融法律事务部主任

武长海:中国政法大学资本金融研究院副教授

郭大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

最近,随着多起女大学生“裸条”催债事件被媒体曝光,长期以来,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的校园网贷以及P2P网络借贷平台野蛮生长的现状,受到社会普遍关注。

事实上,女大学生用裸照抵押借款,违约时被出借方威胁曝光裸照,只是揭开的冰山一角。此前在今年3月,曾上演过河南一大学生因通过校园网贷平台借贷,欠下近60万元贷款,最终无力偿还而跳楼自杀的悲剧;《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期还发生了个人因拖欠P2P平台上的贷款被绑架的案例。

更严重的,是某些P2P平台爆发了“逾期潮”,一些民间放款人因大规模的“信用违约”,面临报警不受理、向平台投诉又被以一句“无权干涉”回绝的悲惨境地。而其背后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这些P2P平台的性质,目前只是“信息中介平台”——以互联网企业的身份进入借贷市场,并不受金融机构监管法律的规制。

那么,“裸贷”违反了哪些法律?高额的逾期费是否属于高利贷?作为提供居间服务的P2P平台,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当下乱象丛生的校园网贷行业,又应如何规范和监管?就相关话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业内专家。

“裸条”合同无效公开裸照可入刑

记者:现在网上出现了一种专门针对女大学生的“裸持”借贷,即在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替代借条。出借人拿裸条要挟并实施传播行为,是否已构成违法?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

赵占领:肯定是违法的。不管是否是女大学生本人自愿,这种抵押方式本身都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是一种犯罪行为。所以,不论这种合同是否落实到纸面,都属于无效合同。

左胜高:不管最后裸照是否被公开,都是违法的。首先,裸条有损公序良俗,以裸照做质押担保本身就无效。

放贷人以裸照进行威胁,可能涉嫌敲诈勒索;如果进一步将裸照进行公开,轻者侵犯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重者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进行牟利的又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同时,由于照片中有个人身份信息,又可能侵犯个人信息,将照片中的身份信息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上述行为具体违反了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罚息不得超出央行同期利息4倍

记者:深陷“裸条”漩涡的欠款大学生,须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又是否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赵占领:作为借款人,借款不还肯定要承担违约责任:一方面要偿还贷款,另一方面要看合同约定有没有违约金。如果有违约金,要看违约金是不是过高,按照规定,罚息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还。

左胜高:首先,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款大学生应在合理范围和自己能力区间及时归还欠款。其次,自愿将涉嫌隐私的裸照质押给第三方,在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划分时,本身也有一定过错。由于以裸照进行质押是无效的,可以及时索回并要求彻底清理。遇到以公开裸照进行要挟的行为,要及时报警;发现个人照片或身份信息被公开或贩卖的,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防止违法侵权行为进一步恶化。

平台宣传若承诺“零风险”视为欺诈

记者:那些被“逾期”的民间放款人,是否可以向平台方主张权利?

左胜高:倘若平台有保本承诺的,放贷人可以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相关规定,向平台方主张担保责任。

同时,也可以根据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中关于逾期债权由平台受让或进行催要的约定,要求平台履行逾期债权受让或催要的义务。

赵占领:对于p2p平台,银监会此前曾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规定p2p平台只能作为信息服务中介,不能提供资金池。所以,首先要看平台本身有没有违反银监会规定的一些红线,如果有违法行为,放款人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

此外,要看平台方事先是否有过相关承诺,比如在其网站上承诺零风险之类的,这种承诺虽然没有直接写进合同,但也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如果承诺与实际情况不符,则构成虚假宣传或欺诈。

平台须向出借人完整信息披露

记者:对于“裸条”催债事件及目前一些网贷平台频频爆发的借款人跑路情况,作为收费服务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赵占领:进行责任界定时,一是看平台方的行为是否违规,是否超出了信息中介平台的范畴;二是看平台方的宣传中是否有虚假的地方,有承诺没有兑现的地方;三是在放款过程中,平台方是否对借款人的身份、还款能力等尽到了必要的审核义务。

左胜高: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借贷信息撮合的中介平台,有义务向出借人做好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等信息披露,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不得归集资金、不得自融、不得提供担保、更不得非法集资。借款人跑路,平台提供担保或承诺回购的,出借人可以向平台主张担保责任。平台涉嫌自融设立资金池或非法集资的,可以追究平台的刑事责任。

多数平台未认真履行适当性原则

记者:在“裸条”催债事件中,暴露出目前校园网贷中存在最大的一个问题,即高额的逾期费。这种高额的逾期费是否就是披着互联网金融外衣的高利贷?

左胜高:利息是借款人需向出借人支付的代价,为法定孳息。纯信息中介平台是独立于借贷双方的独立第三方,第三方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逾期管理费,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违约金性质。但违约金也不能高的离谱。

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释,无论是利息、逾期利息还是其他费用,各个之和均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均为无效。逾期管理费被认定为罚息或利息性质的,则利息、逾期利息、逾期管理费之和也不得超过24%;逾期管理费被认定为是需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则逾期管理费不得超过第三方平台实际损失的1.3倍。

郭大刚:从专业的角度看,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高利贷问题。平台方的一个核心责任,叫适当性原则,即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人。

但目前的问题是,有几家平台认真履行了适当性原则,对投融两端进行过选择和甄别?对投资人的合规性和融资人的抗风险能力做过审核和评估?如果平台没有做到这些,则是平台的过错,而不是产品的过错。

金融监管法律不适用于P2P平台

记者:《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将P2P平台定性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与金融机构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赵占领:首先是市场准入门槛不同,P2P平台提供的是网络信息中介服务,本质上讲,它不是金融机构,而是互联网企业,提供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既然不是金融机构,那么对于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也就不能直接适用于P2P平台。

左胜高:我国对信息中介平台目前采取的是负面清单式的监管模式,一般没有明确的法定准入门槛,也不需要向相关部门取得许可证和牌照。

但金融机构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和牌照监管,没有牌照就不得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否则不仅违规处罚,还有可能触犯刑律,被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发行证券等。

央行不认可P2P平台征信数据

记者:据了解,目前很多平台的征信记录,都未接入央行的征信系统,这一方面会造成无法查询借款人的信用报告、影响评估风险,另一方面也缺少对借款人的有效约束。在你看来,这些P2P平台的征信记录,是否应当尽快完成与央行征信系统的对接?

郭大刚:据我了解,目前央行征信中心之所以不接收P2P平台的征信记录,是因为不认可这些平台的征信数据,认为其质量不过关。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当然最好是尽快实现征信记录的对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些P2P平台传上来的数据,质量怎么样?

赵占领:事实上,即使暂时无法实现对接,央行的征信系统也有这样一项服务,就是个人可以查询信用状况,生成一个相关的信用报告。也就是说,P2P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时,至少可以要求借款人上央行网站上去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下载后进行提交。

校园网贷平台普遍缺乏信用认证

记者:导致当前校园网贷乱象丛生的根源是什么?

武长海:随着2009年银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信用卡在高校校园逐渐消失。此后自2010年开始,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开始在我国发展,校园金融也成为各路资本追逐的对象。

目前校园金融平台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消费金融公司,该类金融公司是经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能够为学生提供无担保的信贷;第二类是阿里、京东等电商平台为学生提供的蚂蚁花呗和京东校园白条等分期付款金融服务;第三类是专门的网络借贷公司为学生提供的信贷业务。

但是,这三类金融为在校学生提供金融服务有一个共同特征:没有复杂繁琐的信用认证,不必开具财务收入证明,只需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学校老师、家长的相关信息和银行账号即可办理。

网贷公司毫不担心学生还款的逻辑是:学生如果不能还款,就派专门催款人去学生宿舍、教室等学生活动场所干扰学生的学习生活,学生不堪其扰,进行逃课甚至辍学。如果学生真的不能还款,借贷公司还可以去找学校,找学生家长,学生家长最后会想尽一切办法帮孩子偿还借债。

事实上,众多的P2P公司应当服务的对象是亟需帮助的小微企业,为他们扶危解困才是正业。目前出现的校园网络借贷热潮,导致缺乏自控能力的大学生在不同平台多次贷款分期的风险加大,再不加以规制,很可能会重蹈当年大学生信用卡市场的覆辙,严重的情况下甚至会造成校园金融泡沫。

网贷中介监管办法应尽快出台

记者:对于目前野蛮生长的校园网贷,应如何加强监管?是否应适度提高P2P平台准入门槛?

武长海:我认为,一要引入校园网络借贷准入制度。目前数千家的网络借贷公司良莠不齐,教育部、银监会和公安部等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准入标准,符合标准的网络借贷公司才能开展校园网络借贷活动。

二要明确规定开展校园网络借贷的业务范围和业务标准。例如规定学生可以购买的必需品范围和真实贷款用途。学校借贷不能购买苹果手机、高档化妆品等奢侈用品,不用用于旅游等非必须生活用途。每个学生每年通过借贷贷款的累计数额限制。网络借贷公司的贷款利息、手续费和违约金的具体规定。

三要制定标准的学生贷款门槛,严把贷款审查条件。建立借贷学生信息数据库,这些数据各网络借贷公司共建共享。制定防止学生利用个网贷公司信息不对称在多个网贷公司借款的行为发生。

此外,要严禁网络借贷公司在校园及周边发放广告和雇佣学生开着校园网络借贷的行为。严禁网络借贷公司到学校采取非法手段催收账款的行为,保障学生安全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赵占领:对于贷款业务,为了控制金融风险,肯定是需要有一定的门槛。而且相对来讲,校园贷的风险,要比信用卡的风险可能更大,这就要求对大学生提供贷款业务时,需要有相应的风控措施,不能说完全无条件、无门槛的,这是为了保障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局部性的金融风险。

鉴于目前我国对P2P平台的定性不是金融机构,留下一定的监管真空,所以才会出现一些变相的金融业务。所以,这就要寄望于目前还在征求意见阶段的《网络借贷中介管理办法》能够尽快制定颁布,并针对校园贷现实中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和调整,进一步明确相应的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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