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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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拉喝酒致人死亡构成犯罪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经法医鉴定,王系因暴力撞击枕部,致枕部至右颞部骨折右侧腔内大量血肿形成,脑水肿,小脑枕骨大孔疝形成致脑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黄赔偿被害人家属4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辩称:我不是故意伤害他,是被害人王某喝了酒三番五次纠缠我,否则不会出现这样的后果,请求从宽处理。黄所在村的治保委员会出具证明,黄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份。
【分歧】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主要有三种分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根据本案特殊情况,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定罪,根据本案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黄某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1、第一种观点的理由:本案被告人为摆脱本村王某酒后纠缠,在水泥地上撞击王某时,应当预见可能会发生将王某致死的危害后果,由于其在情急之中,而对此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依照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的规定,对黄某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应当对黄某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黄某的辩解不是故意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但本案被害人王某酒后三番五次纠缠黄在案件起因上有一定过错,黄某是在为了摆脱王某纠缠的情况下作案,故意伤害的手段、情节一般,黄某主观上对伤害结果所持的放任态度比较轻微,且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若在十年以上量刑,处刑太重,但可适用对其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刑,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因此,可以判处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黄某的行为已触犯该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黄某与王某同村,第三次摔倒王后,让其在地上躺了2个多小时,并且其儿子闻讯接回家后至次日死亡之前,黄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以防止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特殊情况”。鉴于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主动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纵观全案,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才符合刑法立法精神。因此,应当判处黄某十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原标题:推拉喝酒人致死应如何定性量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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