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青岛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主要内容,会议上明确提出举报吸毒、制贩毒等线索,经查证属实,会对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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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上午10时许,青岛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副处长徐盛华,对日前发布的《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徐盛华介绍,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15年11月27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印发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建立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对进一步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涉毒违法犯罪线索的积极性,拓展公安机关侦办涉毒案件线索来源和精准打击毒品犯罪、降低打击成本、有效遏制毒情蔓延都将发挥重要作用。
徐盛华讲,对该《办法》的起草制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高度重视,固定专人联合调研论证,研究起草举报奖励办法,先后在全省公安机关10多个警种和重点地区财政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意见的基础上,又借鉴吸收了已正式印发施行的北京、广东、云南、福建等20余省市的举报奖励办法作进一步充实完善。各地公安机关自行制定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规定或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以本《办法》为准。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共有13条,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
一是界定举报人主体。举报人是指以各种形式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不包含在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执法部门工作人员。
二是明确举报适用范围和奖励标准。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吸毒、制贩毒、非法制造或买卖制毒物品、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在逃毒品犯罪嫌疑人等线索,经查证属实,对照标准给予举报人500元至1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励。
三是明确奖励资金来源、兑现和领取流程。举报奖励资金由立案地公安机关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奖励资金的兑现由公安机关办案单位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在30个工作日内实施。
四是明确违反《办法》的责任追究。对核实不严、伪造举报材料、通风报信、失职泄密等情况,一经发现,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另外,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各有关警种部门和办案单位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确保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公开或泄露,违者依法追究责任。
(原标题:举报毒品犯罪,可获10万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