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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立问题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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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现在很多人利用互联网实施一些违法犯罪行为,那么你知道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立问题?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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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立问题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网络犯罪刑事案件管辖权怎样确立问题

因为互联网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方面,我国对网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笔者认为应坚持以下几点:

(一)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二)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四)根据犯罪行为人最终目的及取得财产的地点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以及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虽然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传统管辖规则构成了全方位的挑战,但是,仍然不应当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而缺乏时代价值,应有的选择是,保持刑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司法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填充和减少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空白和冲突。

二、跨国网络犯罪管辖权怎么选择

根据网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对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在侦办利用互联网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网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网络犯罪行为实施地,进而确定地域管辖权。

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行为地。虽然对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行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2月1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行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同样,这对于此类网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行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根据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对行为人通过侵入、修改受害单位或个人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手段实施网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网络犯罪的犯罪行为地。对于那些利用远程登录等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金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网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一,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地。

根据犯罪行为人最终目的及取得财产的地点确定管辖权

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盗窃、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犯罪案件,犯罪行为人操作计算机的地点和网络行为所指向的最终目的地以及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均可视为犯罪结果地。

虽然技术的日新月异对传统管辖规则构成了全方位的挑战,但是,仍然不应当盲目地、不假思索地认为传统管辖规则过于滞后而缺乏时代价值,应有的选择是,保持刑法理论的固有稳定性,充分发挥现有司法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根据传统管辖理论来冷静思考网络犯罪的管辖问题,并伴随着技术的进步而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填充和减少网络空间中的刑事管辖权空白和冲突。

三、网络管辖权与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的原则

(一)网络管辖权概念

管辖权(Jurisdiction)是诉讼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其在英美法上涵盖了司法机关的一切作为,也是法院与司法人员审判案件权利的来源2.一般来说,只有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其作出的决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从国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从国内法角度讲,管辖权是一国法院系统内部不同级别、不同地区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制度,一般都是由各国根据其内国法来确定内国法院对特定的国际民事案件是否享有国际管辖权。

(二)传统司法管辖权解决

1、国际民事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同一国际民事纠纷案件常会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而这些国家的法律又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确定了由哪国法院管辖,也就大体可预见到它要适用的法律和审理的结果。当事人选择哪一国法院起诉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一定程度上还关系到国家主权的行使。所以确定国际民事管辖权是一国法院受理国际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前提。

根据各国立法和国际惯例,一国通常以有关案件同管辖国之间的联系因素作为管辖权的依据。国际上主要有四种原则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一国对该国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法律行为都具有管辖权,即当事人居住地、对方所在地、诉讼标的物、产生争执的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与法院的联系因素都可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但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

(2)属人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该原则强调只要诉讼当事人一方为某国国籍时,该国法院就可以主张对该案的管辖权。

(3)协议管辖原则:该原则为各国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其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为自己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协商选择支配他们之间合同关系的法律并将这些纠纷交由其选择的法院审理的原则。协议管辖原则是对属人管辖和属地管辖原则的变更和补充。当然,这不应是绝对的,毫无限制的。

(4)专属管辖原则:该原则是指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秩序,保护本国当事人的利益,主张对某些案件专归本国法院管辖的原则。世界各国一般都把不动产、家庭、婚姻、继承等案件列入专属管辖的范围。

2、有关管辖权的国际公约

由于各国实行不同的管辖制度引起了广泛的管辖权冲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和解决。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关系发展,为了解决管辖权冲突,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含有协调管辖权冲突的国际多边公约,如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ICITRAL)通过《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了合同签订地的管辖原则等;再如,为了加快国际民商法管辖权统一,1997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了《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公约中有多处规定涉及到电子商务管辖权问题。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专门又就此在加拿大召开工作上会议讨论,就电子商务对传统管辖权规则的影响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其中对网上履行的定性及网上履行的处所等进行了讨论。可惜的是,该会议最后并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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