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存在较大的区别,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私权利纠纷,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处罚权的问题。那么,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不包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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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不包括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事诉讼包括:
1、开庭阶段;
2、法庭调查阶段;
3、法庭辩论阶段;
4、被告人陈述;
5、评议阶段。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九十六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一)刑事诉讼的审判流程以下:
1、接受委托
2、审查管辖
3、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
(1)案件材料应当包括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
(2)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应当记明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并应注明案卷页数,证据材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及制作证据的人员。
4、会见被告人:
(1)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携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2)律师会见被告人,事先应准备会见提纲。
(3)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5、调查和收集证据:
律师向证人调查、收集证据,证人不同意作证的,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其出庭作证。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时,律师可以参加。开庭前,律师应将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举证时将原件提交法庭。
6、出庭准备:
7、法庭调查:
8、法庭辩论:
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经审判长许可,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9、休庭后工作:
休庭后,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辩护意见;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一)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二)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三)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四)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