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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代理工作的重点与注意事项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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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代理工作是律师刑事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践中也成为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在实务中,刑事诉讼代理工作在法律规定和操作规范上都有亟待完善和改进的地方。笔者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梳理了刑事诉讼代理工作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重点和注意事项,以供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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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浅析刑事诉讼代理工作的重点与注意事项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随着法治意识的逐步提高,律师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参与刑事诉讼不再鲜有,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以及法律援助部门指派律师担任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案件在数量上较以往大幅度提高,成为律师刑事业务中的重要工作。刑事代理律师参与诉讼,一方面可以更加有力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另一方面可以引导被害方的合理诉求,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但由于刑事法律对于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较少,加之实践中刑事诉讼代理服务所占刑事法律服务的比重小,律师的执业权利受到某种程度上的限制,进而导致对于刑事诉讼代理服务的实践经验不足。下面笔者从承办的有关案件之中,根据各个诉讼环节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工作要求,对刑事诉讼代理工作的重点和注意事项进行总结。

一、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侦查阶段的主要工作

1、帮助被害人行使控告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权,律师可以根据被害人反映的情况,帮助被害人制作书面的控告书,对侵害被害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提出控告、举报。对于以上机关决定不予立案的,还可以代为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侦查的,律师还可以帮助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的申请,要求人民检察院行使立案监督权。通过行使控告权,促使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同时向侦查机关提供线索,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

2、帮助被害人行使申请回避权

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规定了在侦查阶段,被害人有权要求符合法定情形的侦查人员予以回避的诉讼权利,但在制度设计和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请回避权比较受到重视,但对被害人的这部分权利落实不好,被害人没有依法获知侦查人员信息的知情权和途径,大多是依靠被害人在接触中主动打听、了解才知道自己案件的办案人员是谁,而被害人对申请回避权知之甚少、行使更少,甚至会走了弯路,在诉讼权利上受到影响。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发现被害人虽然在侦查阶段提出申请某侦查人员回避,但是该申请是以信访的形式向政法委提出的,更匪夷所思的是政法委居然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被害人对其回避申请不予批准,这种错误说明了被害人乃至办案机关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了解和不重视。

3、帮助被害人行使鉴定、重新鉴定权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据此规定,被害人享有对鉴定结果的知情权是法律规定,同时被害人如果对鉴定结果不服,还可以要求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种情形在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对于被害人本身就存在疾病或旧伤的情况下,伤害或死亡结果是否因所控行为所致、鉴定的伤情程度是否有争议,对于死因不明、是否属于他杀事件等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果有可能改变诉讼程序,如被害人原本鉴定为轻伤的案件,经重新鉴定后构成重伤,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将来受到的刑事处罚会有所提高,而且鉴定意见结果的改变还会使案件在程序启动、证据收集、起诉权等方面有所不同。

4、侦查阶段的注意事项

(1)应当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名义进行

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需要在立法层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在此之前笔者认为律师尚不能以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介入案件开展工作,所以在侦查阶段,在上述工作中均应当以被害人或被害人近亲属的名义进行。

(2)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各项文书材料

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各项申请文书、举报控告材料等,虽然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但为方便工作开展,律师均应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书面材料,以便向公检法部门进行递交。

(3)对获知案件的信息应当注意保密,不泄露,不炒作

在工作中,被害人方处于急切的心理,会将大量的信息告知律师,这其中甚至包含办案机关所掌握的侦查秘密,律师应当恪守保密义务,不泄露案件的任何信息,特别是有些被害人会要求律师利用网络公开、炒作等方式,以达到增加办案机关工作压力的效果,笔者的意见是律师应当保持独立工作态度,对被害人不合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既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又要防止执业风险。

二、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主要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这是律师作为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法律渊源,代表着自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介入案件诉讼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尽管刑事诉讼法将刑事诉讼辩护与代理规定在同一章节,但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在诉讼权利上是有所差别的,工作的内容和重点也有所不同,笔者认为诉讼代理人应当在审查起诉阶段发挥好协助和监督作用。从以下方面做好工作,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手续,尽早介入案件

刑事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三日内告知被害人、被害人亲属以及法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会因为各种因素没有告知,如被害人人数众多的涉众型犯罪、不属于可以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单位的等等,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及时掌握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时间,跟踪案件并做好对接,以便及时迅速介入案件工作。

2、查阅、复制卷宗

对于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的阅卷权,刑事诉讼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经人民检察院许可,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参照本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由此可以看出诉讼代理人阅卷是要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的,在这一点上不同于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阅卷的规定”。但实践中,刑事诉讼代理人阅卷权基本能得到保障,检察机关一般情况下都会允许律师进行阅卷和复制卷宗,对于阅卷的范围,则应是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律师在复制提取时要注意保证案卷材料的完整性。

3、书面提出对案件的意见

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的控诉职能决定了其要维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的必然性,这也决定了刑事诉讼代理人在与检察机关的交流中是以协助、配合为主,但是对于案件的定性、是否有漏犯、漏罪、漏事实等情况,律师还应依法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对检察机关的工作给予监督。笔者办理的一起案件,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将五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经阅卷后,笔者认为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同时还应追诉其他行为人,对此以书面形式提出了相关法律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在起诉时改变公安机关定性,以故意杀人起诉了其中三名被告人,同时追诉两名被告人,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4、向检察机关提供详细的被害人情况、反映被害人意见

检察机关办案人大部分仅仅依靠卷宗材料了解被害人情况,如果不进行细致的调查,办案人所掌握的被害人情况是有限的,特别是对被害人因受侵害之后一段时间发生的健康、精神、心理问题等更不知情,这需要律师如实详尽的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如一起强奸案件,被害人在案件侦查期间出现了严重的幻听幻觉,继而发展到不敢出门,与人交流出现障碍,但是这些情况在案卷当中都没有体现,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律师将以上情况反映给检察机关,并申请对被害人进行精神鉴定,经鉴定认为被害人的情况系因受侵害而引发的精神障碍。该情节属于强奸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况,最终对被告人适用从重处罚的法定刑,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5、协助被害人做好接受赔偿、刑事和解工作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一些特定案件,如侵财案件、过失犯罪案件、因邻里、家庭纠纷出现的伤害案件,会本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目的进行赔偿、和解工作,而有些被害人也确实希望通过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主动退赃、赔偿等方式挽回受到的损失,特别是对于“两抢一盗”、诈骗类案件,这些案件本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被害人获取赔偿的途径往往就只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退赔。因此律师一方面要根据被害人的意愿,积极地向检察机关建议促使能够进行先期的调解赔偿工作,另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主动退赃、赔偿以及刑事和解工作,做好衔接,出具文书,表达被害人是否愿意接受赔偿以及对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的处理态度。

三、刑事诉讼代理人在审判阶段的主要工作

审判阶段,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要任务是出庭协助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提出法律适用意见,维护被害方权利,同时还要根据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授权对符合法律规定范围的案件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在此阶段,代理人的主要工作有:

1、及时介入审判程序

代理人在获知案件已经被法院受理之后,要及时将代理手续进行提交,并查阅、复制案件卷宗,对于从这个阶段刚刚接受委托代理案件的律师来说,任务重、时间紧、责任大,要特别注意法院的开庭日期。如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短时间难以完成阅卷工作的,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出推后开庭的建议,以争取充分的时间完成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目的是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被害方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及时弥补被害方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化解社会矛盾,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案结事了。这一程序的启动必须由被害方的授权,并与代理人签订专门的授权委托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此可以理解为附带民事诉讼仅仅只对因犯罪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等是不在附带程序中解决的。但实践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往往会提出以上诉求,对于该部分诉求如何判决,最高法《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法办﹝2011﹞159号)中,规定了倾向性意见即“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这一意见解决了相应的裁判问题,同时对于被害人救助金也予以规定。根据笔者了解,被害人救助金制度已在部分省市实行,代理人可以为被害人提供帮助进行申请。

3、引导被害人合理表达诉求

被害方因自身遭受犯罪侵害,往往带有很大的怨气,特别是在命案案件中,被害方提出的要求往往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既不在法院的审理范围之内,又根本没有实现的可能,这些要求一旦不能满足,被害人方又经常出现闹庭、缠诉、缠访等等行为,影响诉讼正常进行。因此引导被害方合理表达诉求几乎是每一个刑事代理工作的必备工作和难点工作。笔者的建议是,代理律师在接案的时候就首先应当明确被害方的真正目的,有的被害人方是担心案件处理不公,找“明白人”提供帮助,有的是为了合法获得赔偿,委托律师维护权益,有的是则是为了泄愤出气,要求必须进行严惩,代理人应当与被害方多进行沟通交流,懂得被害方的心理和要求,再进行有针对性的代理工作,才能让被害方满意律师的服务和工作。律师在工作中,要明确、准确地解释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对于不合理的诉求,如“一定要枪毙”、“要求株连”、“天价赔偿”等等问题应当充分地进行解释和说理,态度明确,切勿一味附和,给被害人造成过高的诉讼期望。对被害方提出合理诉求,比如要求多赔偿、要求赔礼道歉、要求从重判处等等,则可以以以被害方意见书、审查改变案件定性、提出级别管辖异议、参加调解、发表代理意见等方式进行表达。

4、参加庭审,充分履行举证责任

在刑事部分代理人参加庭审,最大的难点在于既要同公诉机关配合,又要独立发表代理意见,尤其是针对被害方对公诉机关定性有意见的案件,如被害方认为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死等类似案件的出庭工作,代理人不但要对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还要对定性予以分析,还要对被告人的辩解予以回应,因此代理人在庭前应当充分考虑到庭审上出现的种种问题,不但要在庭前与公诉机关做好沟通,做好被害方出庭人员的安抚工作,还要在庭上针锋相对,意见明确,全力表达和维护被害方的权益。民事部分,代理人则要提出具体的赔偿要求和证据,充分履行举证责任,对于要求赔偿的依据进行取证和举证,如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已死亡被害人的丧葬费等,对财产损失则要提出财产毁损的的价值证明,切忌没有依据的提出要求,否则要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上文论述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笔者认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是可以在提出的,争取在调解过程能够予以实现。

5、审查判决,释法说理,善用技巧

对于一审判决,首先要做好被害方的释法说理工作,避免当事人产生误解,引发其他不良事件。对于一审判决不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方可以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依法提起上诉,对于刑事部分的判决,被害方是没有上诉权的。对于被害方不服刑事部分判决的,代理人首先要审查判决是否合法适当,如果判决确属错误或量刑畸轻,一是可以通过书面的意见,建议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但是这种方式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被害方相对被动,难度非常大;二是可以先就民事部分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对刑事部分提出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因此通过民事部分上诉启动二审程序,从而在二审程序中对全案进行审查,争取刑事部分得以审查,获得改判的机会。

综上,律师在刑事诉讼代理中,不仅要从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工作中积极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也要从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中,以案释法,宣扬法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法治发展。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二条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五十六条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七条

[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九条

[5]《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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