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书写辩护词需要对起诉书指控、被告具有的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的情节、辩护律师所提出来的量刑意见等内容都书写清楚。更多关于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怎么写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树图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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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寻衅滋事辩护词怎么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对陈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年纪较小,无前科、是初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某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这从陈某某多次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的表态可以看见。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希望法庭能够做出积极的响应。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和精神痛苦深表悔恨。并且被告人已向受害人赔偿,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何典航从轻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
1、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
2、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多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
3、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九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两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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