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关于江苏省华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一审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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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辩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一、被告人华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完全不能成立。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
(1)举办有奖电影智谜竟猜有奖销售活动是经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出具请示报告,并经常熟市工商局、常熟市公安局有关部门批准的文化娱乐活动。根据公诉方出示相关证据表明,活动的主办方及承办方实际上均为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和秦皇岛万邦科技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而非张桥影剧院。张桥影剧院与秦皇岛科技开发公司于2001年5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写得很清楚,张桥影剧院只是向万邦公司出租场地,并每月收取场地租赁费10000元。因此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和万邦公司应对有奖猜谜活动负主要责任,而不是作为张桥影剧院的法定代表人即本案被告人华某。因此被告人华某不能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
(2)被告人华某的行为不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所谓不服从管理,是指在生产作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行为,且这种规章制度是指与安全生产有直接关系的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以及劳动保护规则等。举办有奖猜谜活动显然不是生产作业活动,而只能是一种文化娱乐活动。辩护人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公诉人在起诉书中也好,在公诉词中也好,未向法庭明确指出被告人华某到底违反了什么规章制度?不能因为其他场次出了问题,就责令张桥也不能举办类似活动,问题是有关部门要拿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批准举办是你批准的,说停就停总得拿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更何况公安机关的停止通知缺乏严肃性和正规性,正如审判长当庭询问的情况一样,常熟市公安部门既未出具书面通知,口头讲也没讲清楚,具体怎么停,停多长,没有说清楚。在华某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也没有加以肯定答复。文化局的陈宏所谓电话通知,也没有讲清楚。而且出于谨慎,被告人华某还向张桥派出所进行了询问,根据张桥镇镇长殷振龙的笔录,张桥派出所所长费家学讲:“通知没有接到,但按我本人观点,你不要搞了,赚了几个钱就好了,如果你非要搞,我劝你晚点开始,早点收摊。”。辩护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为公安机关应将停办活动的通知告知活动的主办单位常熟市电影管理处和万邦公司,而不是出租场地方张桥影剧院。
另外根据《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开办的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