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单位之间财产的非法流转,那么这种损失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有财产损失,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国有单位之间财产的非法转移,造成一个国有单位对财产的占有管理权损失,应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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渎职犯罪中国有财产损失应该属于是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损失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市场经济中,国有单位之间存在广泛的经济交往,商品流转。在我国,这些国有单位虽然对财产有占有管理权,但不是财产的所有人,所有人是国家。国企之间财产的非法转移,造成某个国企的财产损失甚至破产,对国家而言,财产的总量可能没减少,但是对企业来说,损失可能是巨大的,带来的社会影响可能比财产损失更大;对不同地区不同部门负有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来说,丧失对经济管理的责任,会导致有限的经济资源失控。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滥用职权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玩忽职守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这里的法人,当然包括各种投资主体组成的法人,不仅仅限于国有法人。解释中没有特别指明法人、其他组织财产是法人、其他组织所有,故这里对法人、其他组织财产应该理解为是法人、其他组织所有或者占有管理的财产。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造成公共财产或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的判断标准,不仅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的丧失,还应包括对财产的占有、管理权的丧失。
(作者单位: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属于渎职犯罪的其他玩忽职守性质犯罪有哪些?
如何区分过失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
[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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