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 年1月,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居民李某怀疑女朋友黄某(二人非法同居)与生意人赵某关系暧昧,便产生捉奸敲诈赵某钱财之念,某日,李某谎称到外地办事当日不 归,离开黄某的住处后便在暗处对赵某黄某跟踪监视,晚9时许,李某跳院障入院将赵某黄某堵在屋内,李便对赵某拳打脚踢致其轻微伤,并叫赵某掏出身上的 110元钱,嗣后,李某借机勒索,吩咐赵某跟家人通电话,拿二万元钱私了此事,否则将其送公安机关处理,赵同意后写下欠据,李某为拿到二万元钱,又安排 甲、乙、丙等人对赵看管48小时,赵某家人报案后,李某被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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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捉奸索财,当场实施暴力应如何定性—如何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理由是李某主观上具非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对被害人当场实施了暴力手段,并当场劫取了钱财,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理由是李某以非占有为目的,凭借向公安机关告发被害人的隐私相要挟,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