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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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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街浪徒 浏览量:02023-03-08 16: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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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边某伙同路甲,路乙,李某谎称王某在工程承包中得罪了宋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事,王某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钱交给路甲,边某等四人将钱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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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就对被告人边某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一种认为应对被告人边某以诈骗罪论处。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在犯罪构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处,二罪的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都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罪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与犯罪客观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观方面,敲诈勒索罪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在人强索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钱财的行为。在犯罪客体上,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可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面,被告人边某及其同伙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的,虚构一个实际上并不存在的宋某要对其报复的事实,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观方面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固然,如主张敲诈勒索罪的观点所认为的,被害人王某心里确实感到受到了强制,在这种情况下,才决定交钱化“灾”,但是,王某对宋某的报复感到恐惧,心理受到强制以致为摆平“矛盾”而交付钱财,是以王某的错误认识为前提的。被告人设置骗局的直接目的正是要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统观被告边某及其同伙的行为,都是以骗作为前提,作为主要手段,骗的特征贯穿行为始终并统领全部行为。

综上,本案被告人边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阳朝锋湘潭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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