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68岁的王某某系河南省荥阳市工商银行退休职工。1974年,时年38岁的王某某利用其在部队当兵服军役的便利条件,从河南省荥阳市某高炮部队得到57发军用子弹(其中五四式手枪子弹33发,步枪子弹15发,口径子弹9发),后王某某将这些子弹一直藏匿在家中达30年。因涉嫌其他犯罪王某某后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公安人员在对王某某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时,从其住处的抽屉中发现了王某某私藏的57发军用子弹。随之,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弹药罪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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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发子弹藏30年,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过追诉时效了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弹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应予惩处。,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有些人认为,王某某将其在部队当兵服军役从河南省荥阳市某高炮部队得到的57发军用子弹一直藏匿在家中,因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还有些人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即便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但该案也已过了30年,已超过追诉时效,所以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所谓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凡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有携带、使用、藏匿、存放行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均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构成要件为,(1)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该罪的犯罪对象仅指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3)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4)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就表现为,其非法持有军用子弹57发,该行为已扰乱了社会正常的治安秩序,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且王某某明知自己持有弹药违法却没有主动向有关部门上缴,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认定其主观上有犯罪故意,故应予严惩,检察机关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对其提起公诉是正确的,最终法院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对该罪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实生活中,由于现役军人的便利条件,使其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现象时有发生。通常而言,对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现役军人采取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武器装备行为的,就应当适用《刑法》第438条之规定,以盗窃武器装备罪认定和处理。盗窃武器装备后加以非法私藏、持有的,按照对牵连犯罪的处罚原则,也应按盗窃武器装备罪认定和处理。另外现役军人服役期间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虽然不足以达到国家和军队司法机关规定的立案标准,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可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认定处罚。至于现役军人在部队已经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退役后仍然继续持有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或者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除犯军人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外,均可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并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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