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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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分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客体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客观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造谣、诽谤是指编造、捏造歪曲、损害、诋毁、污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其他方式是指除造谣、诽谤以外的方式。行为人所采取的各种方式,都是为了鼓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明知出版物中载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容,而予以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或者利用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以本罪论处。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构成本罪。
(三)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条将犯罪主体分别规定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积极参加的和其他参加的。
(四)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出于煽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故意。
认定本罪时,应当严格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一些因个人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而发泄不满情绪、发表过激言词、进行错误评论的行为,不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06条、第113条和第56条的规定,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零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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