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父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王父在遭到王某攻击时,一直采取忍让躲避的方法,并退到院子门外。王某四次扑向王父没有扑到,说明王父采用的防卫措施是有效的。当时,院外街道上没有人,王父完全可以跑或躲藏,但王父没有这样做。在防卫限度上,王父手中有刀,被害人手中只是被子。当时有被害人母亲在场,被害人致其父死亡的可能性很小。故王父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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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父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理由是:对防卫行为的最终效果,王父所追求的是制止被害人加害行为的继续。王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刺死自己的儿子王某,但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有认识上的缺陷,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父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本案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防卫对象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目的是为了制止严重不法暴力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非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王父躲过了被害人四次暴力攻击,是在第五次攻击时进行必要防卫的,符合 “正在进行”的条件,且从被害人主观和客观行为看,其想把王父捂死,是很有可能的,所以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另外,王父防卫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进一步攻击,从情理上分析,王父与王某是父子关系,虽然被害人常打骂其父,但作为父亲不会为此就要报复儿子,甚至将儿子置于死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在本案中,被害人身强力壮,其父年老体弱,双方力量悬殊。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仅仅凭各自手中的“东西”(一个拿刀子,一个拿被子)来判断双方的实力差距。结合当时的具体情况来看:当被害人一再叫嚷要捂死其父并多次扑来时,情况是相当紧急的,若放任被害人继续实施加害行为,王父的性命确实可能受到侵害。此时不能因为有王母在场等一些不确定因素,来认定被害人的行为不能伤害王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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