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针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往往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那么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什么时候结束?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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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不法侵害什么时候结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侵害人进行不法行为进行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处在紧急的威胁或者被侵害中,使公民采用正当防卫制止方法成为必要。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就是侵害人的不法侵害开始进行并且还没有结束。
对于侵害人进行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在我国刑法条例规定上有直接面临说、着手说、进入现场说、综合说。对于一般着手说的侵害人不法侵害时间,需要从侵害人是否着手来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开始;对于进入现场说,从侵害人进入现场,公民面临侵害的威胁时当成侵害行为的开始时间;对于直接面临说,在侵害行为带来的实际威胁非常紧迫、明显,等到侵害人着手时就不能避免危害结果或者来不及减轻危害结果时当成开始时间。对于一些侵害人的预备行为,也能认为侵害人的侵害已经开始,像为了杀人预备在别人住宅里的,就需要对已经开始的侵入住宅行为采取正当防卫制止方法。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存在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只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关系到防卫行为的强度,也会影响到防卫行为是正当还是过当的区分,因此准确地判断不法侵害的性质显得很重要。这里的问题是,对于不法侵害的判断主体是司法者还是防卫人?也就是以何种标准来判断“不法侵害”是采用法庭事后认定的客观标准(以下简称为“客观说”)还是以防卫人的即时判断和合理相信为标准(以下简称为“主观说”)由于判断主体、判断时间、判断标准不同,最后得出的结果也将不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才使合法权益处于紧迫的被侵害或威胁之中,才使防卫行为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些处的紧迫性意指法益侵害的现实性和直接面临,关于不法侵害行为的紧迫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侵害行为现实存在并且正在进行。侵害行为现实并不存在则无紧迫性可言,对并不存在紧迫性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继而造成侵害,构成假想防卫,侵害行为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的时候,要么法益侵害危险尚未直接面临,要么法益侵害已成事实。对之进行防卫,可以成立故意犯罪。只有犯罪的实行行为或者直接指向危害结果的行为才具有紧迫性。就犯罪行为而言,行为只有进入着手阶段,才可以认为行为对法益存在现实的具体的危险。一般违法行为同样如此,行为不发展到直接指向危害结果的状态是不能认定行为具有紧迫性的。因此预备行为、事后行为不具有紧迫性特征,对这些行为进行防卫,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不法侵害行为必须真有进攻性和破坏性⑧的特征。所有的侵害行为都会对法益造成侵害或侵害的危险,但法律并不主张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面临并不具备进攻性,破坏性的侵害行为,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会遭到侵害或有侵害的危险,但是这种侵害并不是破坏性的,并不意味着合法权益一旦受损便不能恢复,同时这种侵害行为亦不会对行为人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损害。对这种行为进行防卫起不到防卫的效果,只会造成新的侵害,于社会观念是不相容的,行为人要做的就是克制,在事后通过法律获取救济,恢复权益。这类行为诸如:诬告陷害行为、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重婚行为等等此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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