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人发生纠纷而受伤,朱警卫将对方诉至法院,又在红网发帖投诉衡阳县台源派出所所长李怔办案时“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出具虚假证明(派出所证明朱母系自行摔伤)”。朱警卫败诉了,而他也因为“纯粹捏造事实虚假投诉”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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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男子发帖投诉派出所所长被行政拘留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朱警卫是“因言获罪”吗?昨日上午,记者将他数次的发帖内容转交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勇平律师分析。胡指出,朱发帖中所指的各项投诉必须有人证、物证,否则,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拘留的处分。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欧爱民认为,如果能够通过较轻的措施实现行政目的,就不应采取较重的处罚措施。
朱警卫是衡阳县台源镇司林村人,27岁。2008年11月26日,朱母李金莲与同镇居民廖某发生纠纷,李金莲“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伤者家人当晚报警,台源派出所立案侦查,在询问双方之后,28日到现场勘查。李金莲称被对方用石头砸伤,廖某坚称李是自己摔伤的。多次协调未果,去年7月,双方对簿公堂,李金莲败诉。
因不满派出所办案,朱警卫“近10次在红网发帖”,投诉所长李怔“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出具虚假证明。”朱警卫认为败诉的关键在于,派出所开出证明至县农村合作医疗,指出李金莲是“不慎滑入下坡石头上而跌扭所致”,这份证据为廖某所用,成为其胜诉的关键。
朱警卫所发的帖子大部分已被删除,记者只找到了其2011年3月10日所发网帖,帖名《衡阳县台源派出所,正义何在?》。
“没想到发帖竟被拘留!”朱警卫说,2011年8月2日,他收到衡阳县公安局对其下达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10日,履行日期从8月2日至12日。
朱警卫提供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上有“现查明,2011年8月2日16时,台源派出所移送报警:自2009年2月16日至2011年3月10日,朱警卫多次在红网上发帖:称台源派出所所长李怔滥用职权、以权谋利、出具虚假证明。经衡阳县公安局纪委、衡阳市公安局督察支队调查,朱警卫的投诉纯粹是捏造事实的虚假投诉。经询问朱警卫,其对自己的虚假投诉拒不承认错误。”
前日下午,记者与衡阳县公安局联系,想看看督察支队的调查结果,被告知“没有此事(发帖拘留)”,称稍后再与记者联系。截至记者发稿时,没有回复。
李怔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李金莲与廖某的纠纷中,台源派出所一直是秉公办案。他曾经找朱警卫本人及其家人多次,希望他不要再发帖,可朱置若罔闻,对他的工作、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对朱警卫行政拘留,是局里做出的决定。”李怔还说,如果朱警卫再在网上中伤他,他将以诽谤罪将其诉至法院。
朱警卫所发帖子的内容,是否够得上“捏造事实”呢?而他以网络为渠道投诉执法人员,被执法人员的上级单位治安拘留,这道程序中是否有单位和个人需要回避?
胡勇平律师指出,从帖中内容来看,朱警卫没有对其投诉的内容列出相关人证、物证,上级纪委和公安督察机关调查后认定其捏造事实,公安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行政拘留。
欧爱民教授认为,在该案中,被投诉人李怔是行政执法机关人员,在对朱警卫处理的过程中,李怔需回避,否则行政决定是无效的。同时,此类案件中,还存在行政裁量的问题,如果采取较轻的措施能够实现行政目的,可只批评教育。倘若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较重,需要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措施,那么对之适用行政拘留,就是合理的。
延伸阅读:量刑 刑事诉讼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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