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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型犯罪的计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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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饭无心 浏览量:02023-03-08 17: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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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型犯罪也是一个涉及金钱的罪名,这个数额的大小影响着判刑的重与轻,那么数额型犯罪怎么计算呢?下文通过案例进行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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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数额型犯罪的计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例详情:

李某于2002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03年5月,李某刑满释放。出狱后的李某,不思悔改,一直伺机重操旧业。2008年2月,李某伙同另一盗窃惯犯黄某,至建湖县芦沟镇某村民家中盗窃母鸡14只,价值人民币450元。2008年6月、7月李某又伙同黄某分别盗窃母鸡15只、12只,价值480元、400元。

案例分析:

对于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累犯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构成盗窃罪是在第三次盗窃行为完成以后,但盗窃行为是一个整体,没有第一个盗窃行为,李某的第三次盗窃行为也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认为李某构成盗窃罪的时间是在第三次盗窃行为完成以后,但其实施的盗窃罪的时间应从第一次盗窃行为开始计算。而李某第一次盗窃时,其前罪执行完毕未满5年。既然李某在前罪执行完毕5年内,又实施了犯罪行为,当然应当构成累犯。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不构成累犯。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作为量刑情节,累犯是一种特定的再次犯罪的事实;作为量刑对象,累犯是指特定的累犯人。根据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的除外。这是一般累犯的规定。据此,一般累犯成立的条件如下: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以内。

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就江苏地区而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市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依据《解释》第4条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另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从重处罚的根据在于,犯罪分子无视以往刑罚的体验而再次犯罪,反映其人身危险性严重。对于数额型犯罪,只有达到法定标准,才是犯罪,从这时起才能认定犯罪人再次犯罪,从而认为其无视以往刑罚的体验,人身危险性较大,具备从重处罚的必要性。不能因为犯罪人以后的一系列行为(例如盗窃行为)使得整体盗窃行为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标准,就倒推其第一个盗窃行为系开始实施犯罪的行为。

结合本案来看,李某的三次盗窃行为共窃取财物1330元,只有当李某在完成2008年7月所实施的第三次盗窃行为时,其盗窃的数额或次数才达到法定标准,李某才构成犯罪,其成立犯罪的时间应为2008年7月。李某于2003年5月刑满释放,只有在2008年5月之前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才可构成累犯。显然,李某成立盗窃罪是在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5年以外,不构成累犯。

■ 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 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

■ 放弃重复侵害能否认定犯罪中止

■ 部分共犯退出共犯关系可成立犯罪中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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