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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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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风不燥 浏览量:42023-03-08 19: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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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就是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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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数罪并罚适用的三种情形

1、判决前的并罚:

上面讲的就是判决前的并罚。

2、漏罪的并罚:

基本原则:“先并后减”。

漏罪的并罚和判决前的并罚通常没有区别,但有一点有区别,即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3、新罪的并罚:

刑法第71条对此作出了规定:

基本原则:先减后并,已经执行的刑罚,应当从合并执行的刑罚中减去。

注意:就新罪的并罚而言,如果前面所判的刑罚已经是并罚的:同样是“执行刑说”而不是“宣告刑说”。

数罪并罚的原则

有三项原则:吸收、并科和限制加重。

1、吸收:数刑中有一个是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

2、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或管制。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并科:主刑与附加刑;附加刑之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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