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犯是指基于新罪或结合之罪之间所成为的犯罪形态,结合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比如有些行为人虽然只有一种行为,但是其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而且都能够单独成立罪名,这时就需要在多种罪名中寻找合适的一种,以此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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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罪,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1、结合犯需要法律明文规定,是法定的一罪;而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行为人实际触犯的是两罪。
2、结合成结合犯的数罪已经失去存在的意义,结合成了一个新的犯罪;而构成牵连犯的数罪没有失去意义,在量刑时从一重罪处罚。
3、原因不同,结合犯是法律明文规定,牵连犯是因为两罪有牵连关系。
(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两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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