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二人计议在云督(化名)城里以“丢包”方式实施诈骗,在2008年11月12日上午九点左右,张某、李某在该城解放北路见王五从银行取钱出来,便计议对其实施诈骗,由李某在王五前面故意丢下信封,张某上前将信封拾起,谎称与王五一起分信封里的钱,将王五骗到僻静的巷子里,李某此时跟过来,问他们可拾到信封,并说自己的钱是刚从银行取出来的是连号的6000元钱,让他们二人把自己身上的钱拿出来自己予以辨认,张某首先将自己的钱拿出来让李某予以辨认,随后王五也将其刚从银行取出的3000元钱递给李某看,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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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包诈骗被识破后携款逃跑是一罪还是数罪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对于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是二人共同计议实施诈骗,分工合作实施了诈骗犯罪,诈骗行为未完成是由于犯罪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和抢夺罪,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理由是犯罪嫌疑人张某携带钱逃跑,是诈骗之后的犯罪故意。该案中张某先后产生了诈骗和抢夺两个犯罪故意,先后实施了诈骗和抢夺两个性质不同的犯罪行为,行为分别触犯了诈骗罪和抢夺罪。
第三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即遂),理由是二人将被害人王五的钱骗走后逃跑。
第四种意见,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未遂,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是张某和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被害人不是主动将自己的钱交给李某,而是让其看后归还自己。被害人识破后,李某逃跑,其诈骗行为未完成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张某被识破后,携款逃跑,是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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