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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对自首的规定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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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居者的迷 浏览量:42023-03-08 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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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自首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一个可以减刑的机会,那么如何自首才是一个正常的程序呢?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哪些是我们需要了解的内容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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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中对自首的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规定的是特别自首 (又称之为准自首)。二者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何认定“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参照《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则仍视为自首。

特别自首的“特别”之处在于主体必须是依法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经处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动投案”问题。

自首者的处罚标准,依法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即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层次是在前者的条件下,又具备“犯罪较轻的”情形,可以免除处罚;第三层次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定要注意的是何种情形下是“可以”,何种情形下是“应当”)。

■ 自首之后又翻供如何处理

■ 自首应该符合什么的条件

■ 论自首与坦白之区别

■ 关于自首认定的法律规定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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