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是我国刑罚裁量中从严处罚制度之一,也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之一,但对现行累犯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如何完善,理论界和实践中尚未形成较为一致的共识。鉴于此,本文对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进行尝试性研究。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23cfeea213424b161206d531b3d8e81
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刑法第六十五条对普通累犯作了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虽然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构成要件中,未包含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这一主观要素,但从刑法同时规定对累犯应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看,之所以对累犯的处罚重于初犯,其实质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之初犯要大,因此,在处罚的轻重上,立法者业已考虑了累犯与初犯的人身危险性的不同。然而,“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累犯的概念未穷尽对累犯从严处罚的全部根据,这一概念是不够完善、确切的。鉴于此,笔者认为,所谓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时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犯罪之种类及情况,可认为以前科刑对其未收警戒之效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此累犯概念中的“可认为以前科刑对其未收警戒之效的”,则是反映累犯的人身危险性。
我国刑法总则只规定了自然人累犯制度,而无单位累犯制度。但是现实社会中,我们无法杜绝犯过一次罪的单位再一次犯罪。既然单位犯罪的次数在两次以上包括后一次犯罪在前一次犯罪被判刑之后具有现实可能性,那么,单位累犯制度应该能够得到累犯理论的认可。并且,单位累犯经立法而使之制度化,使累犯制度与犯罪主体相适应。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否累犯,均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我国刑法并不否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构成累犯的情况下,刑法对累犯的从重处罚量刑情节,便与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形成了实际的逆向情节冲突,这也与刑法所体现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整体精神相违背。因此,现行刑法不排斥未成年人累犯,这在立法逻辑上是不妥的。
由于未成年人辨别是非、预见行为性质、后果的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具有一定的限制或欠缺,思想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因而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未必是主观恶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这就不一定要适用累犯“从重处罚”的原则。累犯的本质特征是人身危险性,而对于一个可塑性较大的未成年犯罪人再次犯罪,并不必然地是其本人的价值取向所致。基于此,对未成年人规定不构成累犯,不仅与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和从宽处罚未成年犯罪人的整体精神相吻合,而且与再次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不确定性特征无矛盾。有关于此的域外立法例,如埃及刑法规定不满15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英国刑法规定不满22周岁的人不构成累犯。鉴于此,笔者认为,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在适当的时候修改刑法,将未成年人排除于累犯制度的范围之外,从而使刑法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整体精神得以全面、充分地实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六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04名中国成年人第三磨牙相关知识、态度、行为和病史的横断面调查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10b9a8a2dd2fb4593f8130ef16c320fc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9.战斗的基督教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9.战斗的基督教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33d168acd0cd9f767f809c7a5df86e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