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络犯罪随着网络的发达,而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面前,在使用网络的时候,要小心警惕陌生人。那么仅凭微信记录可以量刑吗?关于仅有微信记录能不能量刑定对方的罪的法律问题,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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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微信记录可以量刑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仅凭微信记录不可以量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微信上的聊天信息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包括五大类: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微信证据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不容易,暂且不论微信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度,微信证据要得到采信,须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一)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
因微信不是实名制,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性。微信使用人的身份确认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
1、对方当事人自认;
2、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
3、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
4、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前两种方式明显带有偶然性,不能作为常态化的确认方式,后两种方式都涉及到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但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流程,自然也不可能像大家想像的由自己提交一段微信记录那么简单。
(二)微信证据的完整性。
此条件关涉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因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
由于缺乏明确的认证规则和专门的电子证据鉴定机构,部分公证、鉴定存在瑕疵缺漏,这些都增加了法院对电子证据认证的难度。因此,建立专门的电子数据证据鉴定机构并明确其认证规则,是目前“微信”证据发展的必然需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