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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41定罪量刑标准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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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假药而故意生产、销售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不知道或主观上没有意识到自己生产、销售的药品是假药,则不构成犯罪。接下来,关于刑法141定罪量刑标准的详细内容,就由树图网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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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刑法141定罪量刑标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刑法141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假药罪属行为犯,只要故意实施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生产行为,主观状态要求为故意。销售行为,主观状态要求是明知,对不知道是假药而销售的行为不构成该罪。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的量刑标准

(一)、如果没有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也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且生产、销售数额二十万以内的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2、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3、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4、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5、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7、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主要使用对象为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的;

(2)、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3)、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4)、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5)、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6)、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7)、其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三)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致人重度残疾的;

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3、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4、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5、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6、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7、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如何认定“假药”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两种假药六种按照假药论处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准确认定涉案药品是否属于假药是有效打击药品犯罪的前提。根据规定“假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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