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哪种犯罪,只要触犯了刑法,构成刑事犯罪的话,就会被判刑,不过在量刑的时候,我们会发现有些量刑重有些量刑轻,这是因为不同的犯罪类型和犯罪情节其量刑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不同地方对于刑事犯罪的量刑标准有不同的规定,那么山东最新量刑标准有何规定?树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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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最新量刑标准有何规定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用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确定拟宣告刑;
(4)根据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乘以基准刑得到拟宣告刑。
(2)具有多种量刑情节的,先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从犯、胁从犯、教唆犯、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等罪中量刑情节采用连乘方法依次调节基准刑;在此基础上,再用罪前、罪后量刑情节进行调节,罪前、罪后量刑情节的调节方法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计算公式详见附则)。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各个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对于同一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不重复评价。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拟宣告刑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拟宣告刑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
(3)拟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根据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10%且一般
不少于一个月的幅度内调整拟宣告刑,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责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或者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依法适用。
(6)综合全案确定的宣告刑,一般以月为单位。
(7)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8)被告人犯数罪,在数罪并罚确定宣告刑时,总和刑期不满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一年;总和刑期满五年不满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二年;总和刑期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总和刑期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四年;总和刑期在二十年以上的,减少的刑期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宣告刑依法不得超过二十年。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罪行的轻重以及量刑情节的具体情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对于以下常见量刑情节,一般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调节比例。
(四)缓刑适用意见
1、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被告人,适用缓刑时还应参考其个人情况、缓刑考验条件进行综合判断。
个人情况是指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生活经历以及一贯表现等。
缓刑考验条件主要包括被告人是否同意接受监督考察,以及其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公安、社区或者家庭是否具备考察和矫正条件。
2、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因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
(1)过失犯罪的;
(2)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3)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
(4)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5)犯罪后自首或者立功的;
(6)初犯、偶犯;
(7)未成年人、聋哑人、盲人或者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8)民间纠纷引起的危害不大的犯罪;
(9)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
(10)其他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
3、下列情形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犯故意杀人、绑架、爆炸、抢劫、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或其他恶性犯罪的;
(2)有组织犯罪中的主犯、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黑恶势力分子或其他共同犯罪中情节较重的主犯;
(3)惯犯、流窜作案危害严重或者曾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在三年内被处以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教唆他人实施犯罪导致严重危害结果或者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
(5)故意犯数罪且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6)有故意犯罪前科、刑罚执行完毕十年内或者缓刑考验期满十年内再次故意犯罪的;
(7)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被告人被减轻处罚的;
(8)适用缓刑可能激化矛盾的;
(9)符合本意见个罪限制适用缓刑的规定的;
(10)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符合第(1)至(9)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可以适当从宽掌握。
4、被告人同时具有“可以适用缓刑”和“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情形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可以适用缓刑的,应报庭长批准。
被告人具有“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情形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的,应报审委会讨论决定。
5、下列情形不适用缓刑:
(1)累犯、毒品再犯;
(2)拒不认罪的;
(3)缓刑考验期内又故意犯罪或者发现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意犯罪漏罪的,但该漏罪系被告人先前归案后已供述而当时未查实的除外;
(4)假释考验期间故意犯罪的。
6、对未成年被告人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
(1)初次犯罪;
(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7、对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优先考虑适用缓刑。
对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未成年被告人,且具有其他从轻或减轻情节,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如果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也可以适用缓刑。
8、未成年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
(1)犯罪后果严重或者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重大损失的;
(2)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3)犯罪前一贯表现不好,惯犯、有前科或者多次受行政处罚的;
(4)适用缓刑可能激化矛盾的;
(5)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1、有期徒刑,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2、有期徒刑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修正案)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中的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对于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或责令赔偿损失。这两种处罚是判令犯罪人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是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前者适用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后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
2、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及赔礼道歉这一类处理方法适用于免于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训诫即对其当庭公开谴责,责令具结悔过即责令其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责令赔礼道歉是责令其承认错误,向被害人表示歉意。
3、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向被告人所在单位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主管部门直接给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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