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当中,能够符合保外就医的人都是需要条件的,比如怀孕的妇女、拥有精神疾病的人等等,那么保外就医期间算刑期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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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外就医期间算刑期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监督考察。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国家法律规定保外就医期间应计算在刑期之内。如果罪犯病已痊愈刑期未满,应收监继续执行剩余刑期;如果刑期已满,则按期释放。
根据我国修订的《刑诉法》和《监狱法》及有关监管法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因身患严重疾病,经批准可以保外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情形。按照现行有关监管法规规定,我国对身患严重疾病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保外就医期间计入执行刑期。但是,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而被保外就医的罪犯,其保外就医期间是否计入执行刑期呢?对于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而被批准保外就医的情况,要作具体分析。从司法实践来看大致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罪犯家属弄虚作假、伪造病情,或罪犯及家属与医疗鉴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具虚假的病情证明文件,或是监管单位与罪犯及其家属相勾结,徇私舞弊违法办理保外就医等,致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被批准保外就医。
另一种情况是由于医疗鉴定单位诊断鉴定有误,将病轻鉴定为病重,或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及监狱管理部门在呈报审批中,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批准保外就医。
对于前一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况属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其保外就医视为无效,依照《罪犯保外就医试行办法》第16条规定,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其已执行的保外就医时间不应计入执行刑期。将这部分罪犯收监执行时,应将其违法保外就医的时间从执行刑期中扣除。
对于第二种情况,其保外就医期间,应计入执行刑期。因为这种情形虽说不符合规定的保外就医条件,是一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外就医,但其过错不在罪犯方,而在于执行机关及其干警工作上的疏漏或渎职,过错责任应由过错方承担,而不应由无过错的罪犯承担。如果其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不公平的。保外就医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期间的罪犯,由当地公安机关监管、管教,不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范围等。这一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收监重新执行保外就医时间,实际上是一种重复执行,无形中延长了罪犯服刑时间,使罪犯不能在法定期间中止执行刑罚,是对罪犯合法权益的侵犯,同时也造成执法上的不严肃。所以,对于这种情形的保外就医罪犯,发现其保外就医不符合条件时,如果其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执行未满的刑期,如果其刑期已满,则应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一)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罪犯及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罪犯保外就医申请书》,经分监区集体研究,上报监区审核,监区审核同意后,由分监区带罪犯到监狱医院进行医疗鉴定。
(二)医疗鉴定的诊断结论证明应由医院的二名以上主治医师和业务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医疗鉴定的证明材料应包含医疗主观证明、客观检查、化验等材料以及相关的病历复印件。
(三)经鉴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可将《保外就医审批表》和医疗鉴定结论连同其它证明材料,报监狱狱政管理处审查。
(四)监狱狱政处审查后,呈报《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医疗鉴定和《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等材料 ,经监狱分管领导和监狱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评审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填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由具保人将罪犯取保回家。
(五)经批准保外就医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监狱应填写《提请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执行监督考察通知书》,发往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以便对罪犯的监督和考察。同时,监狱应将批准文书和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通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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