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有些行为是可以免除处罚的,有很多人还不是很了解。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有哪些?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来详细地解答这个法律问题。希望大家在看完下面的内容后,能够了解一些关于刑事方面涉及的处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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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况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具有法定情形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实行这一原则,可以防止和及时纠正对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人的错误追究,可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无效劳动。免于刑事处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指根据《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这是罪与非罪的界限,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刑事犯罪的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等等。追诉时效具有法定约束力,超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特赦。一经特赦,对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类案件告诉才处理: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二百六十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和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侵占案。这几种犯罪的追究以被害人等的告诉为必要条件,如果没有法定人员告诉,或者告诉以后又撤诉的,不得追究刑事责任。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我国刑法实行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加之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追究刑事责任已经没有意义,因此不予追究。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按照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不予追究。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3)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2、预备犯。
(4)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
1、在外国犯罪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
4、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
5、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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