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的法律都是不一样的,遵循的东西不一样,比如,有些国家是有死刑的,但是有一些国家,遵循人本主义,没有设置死刑的惩罚,那么,加拿大法律有没有死刑呢?下面就让我们跟随树图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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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法律有没有死刑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加拿大的刑法中没有死刑,使得外国重罪犯为逃避本国严峻的刑罚,纷纷潜逃至加拿大,而加拿大不仅自己对罪犯非常宽容,还不向其它国家引渡犯了死罪的罪犯,已成为世界各国各种重罪罪犯逃避法网的“天堂”,甚至各种臭名昭著的国际恐怖组织都可以堂而皇之地在加拿大公开筹款。
加拿大国内罪犯在没有死刑的情形下,有恃无恐,犯罪愈来愈大胆,且愈暴力,使得社会对宽仁刑法的社会代价不禁又产生怀疑。
死刑(别称:正法、处决),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以结束犯人的生命作为刑罚。可判死刑的罪名,可称死罪,通常包括谋杀、屠杀、大量贩毒、恐怖活动、武装暴动等。
(一)死刑命令的签发
执行死刑判决,必须有执行死刑命令才能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二)执行机关和期限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三)执行场所和方法
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执行的具体程序
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
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五)执行后的处理
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1、对于死刑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2、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尸体;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3、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