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假释在于刑罚的不同阶段是如何应用的呢?主要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呢?那么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是如何进行计算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树图网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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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假释考验期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适用假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罪犯都可以适用假释。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假释是对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提前释放,同时,国家并不排除对其继续执行尚未执行的那部分刑罚的可能性。这一特点决定了假释不适用于被判处其他刑罚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
此外,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把握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还须特别注意以下问题:第一,为了贯彻对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未成年犯的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犯依法适度放宽。第二,对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的假释,主要是根据他们的改造表现,同时也要考虑原判的情况,应当特别慎重,严格掌握。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分子。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1)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与刑期,对累犯不得假释。(2)对实施了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并且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暴力性犯罪”除了上述列举的几种犯罪外,还包括其他对人身行使有形力的犯罪,如伤害、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劫持航空器等罪。(3)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此外,法律对适用假释规定了严格的司法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根据刑法第82条规定,对于犯罪人假释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是对正在服刑改造的犯罪分子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这种提前释放并不意味着刑罚已经执行完毕,而是在刑罚执行期间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为此,刑法对假释犯的考察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根据刑法第85条、第86条的规定,根据罪犯的不同表现,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几种不同的结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并依照刑法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四、假释的意义
在狱中服刑的罪犯都有提前出狱、重新获得自由的强烈愿望。为了鼓励罪犯认真学习、服从监管、遵守制度、认真改造、真诚悔改,刑法规定了假释制度,是罪犯重新融入社会的桥梁。
刑罚不仅仅是惩罚罪犯的手段,更重要的是成为教育、改善罪犯的手段。假释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促进社会的稳定,降低监管成本,有利于社会参与罪犯的改造。此外,假释体现了刑罚经济的原则。因为假释具有减少监管的成本、狱政费用。
假释减轻了执行机关的压力与负担。正确的适用假释,将符合条件不必继续在监管场所内服刑的罪犯假释,这不仅有利于假释犯的改造,也有利于狱政部门对其他罪犯的改造。
■ 无期徒刑减刑要符合什么条件
■ 无期徒刑的罪犯应如何计算
■ 能否判决未成年人无期徒刑?
■ 无期徒刑犯监外杀人取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