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规定中,我们可以知道应该对数罪并罚多少有点了解,数罪并罚也就是一个人触犯了多种罪名,但是在量刑方面来说,数罪并罚也是有上限的,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期限?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期限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期限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f39c4ec7c79cf4a8e5e5bee89eea7321
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罪数是指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一罪或数罪。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各国刑事立法规定构成数罪的时间界限有所不同:有的规定发生在判决宣告以前,有的规定在判决确定以前,还有的规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中国刑法规定,在判决宣告以前犯几个罪的是数罪,但判决宣告以后,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也是数罪,应按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罪数与数罪并罚是交叉关系,如果是一罪的,按照一罪处理。如果是数罪的,可能会数罪并罚,也可能从一重处罚。
1、主体特殊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即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据刑事法律应负刑事责任的人。从理论上讲,任何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均应接受刑事追究,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是,具体处罚又是不同的,以体现区别对待的政策。这种区别对待,往往在刑法的条文中即作了明确要求,主要有:
(1)未成年人犯罪、七十五岁以上的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特别要求;
(4)正当防卫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5)紧急避险过当的人构成犯罪的特别要求;
(6)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的特别要求;
(7)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的特别要求等等。
上列这此犯罪主体,或因年龄因素(未成年或年老),或因智障因素或身体残缺不便关押执行因素,或因犯罪状态或行为作用因素,尽管被数罪并罚,但有的可以成为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对象。
2、情节特殊
案件情节在决定适用监禁刑或非监禁刑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案件情节主要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从法定情节讲,又分为法定从重、加重处罚情节和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等。
主要有以下几类:
(1)自首和以自首论;
(2)坦白交待;
(3)立功。
从酌定情节看,按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事实上,除这种须报经核准的减轻处罚外,司法实务中还存在量刑上的大量酌定情节,比如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初犯、偶犯、赔偿损失、避免严重犯罪后果发生等等,均属于量刑考虑的重要情况,有些甚至对数罪并罚情况下能否适用缓刑产生重要影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三条